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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真有那么复杂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我只是想快点拿到工程款,这算行贿吗?”

“项目审批拖了半年,送点钱加快进度,应该没问题吧?”

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听到当事人这样困惑的发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贿赂犯罪中那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事后受贿:离职后收钱还算受贿吗?

想象一下,一位领导在职期间帮了某企业一个忙,离职三年后,企业负责人送来一笔感谢费。这笔钱,能收吗?

你看,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事后受贿的时间界限在哪里。

根据司法解释,事后受贿分为两种情况。在职期间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无论时间间隔多长,都可能构成受贿。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而离职后收钱,情况就不同了。我们办案中发现,只有当在职期间就有相关约定,离职后收钱才构成受贿。否则,很难与单纯的感谢行为划清界限。毕竟,法律要惩罚的是权钱交易,而不是人情往来。

行政管理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也算吗?

有位法官朋友曾问我:“我和律师吃饭,算不算有行政管理关系?”

这个问题问到了点子上。从表面看,“行政管理关系”似乎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但实务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外交往,实际上受到更严格的规范。

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确实需要遵守法检机关的工作规范,这种管理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时,适度扩大解释范围是必要的,这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万元门槛:单次还是累计?

曾经有位当事人问我:“我分五次送给领导钱,每次都不足3万元,这算行贿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涉及到对司法解释中“3万元”的理解。从法律解释方法论来看,我们认为这里的3万元指的是一人单次的行贿数额。

为什么这么理解?首先,法律通常以单独犯的典型危害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其次,如果允许累计计算,会过度挤压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空间,而且累计多长时间为宜,在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多次小额行贿就绝对安全。如果累计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社会危害性可能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这个模糊地带?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往往最为模糊。我们通过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认定这个要件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行贿罪的本质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界定治罪范围应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主要依据。现行反腐政策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限缩性构成要件,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基于这些考量,我们认为:主动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图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其主观动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反之,如果能证明系出于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勒索或故意刁难,主观上具有被迫性的,则可以不予认定。

被迫行贿:一个值得同情的例外

我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多次催讨工程款无果,被迫向发包方负责人送钱后才拿到款项。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认定他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显然不能。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被迫性,缺乏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动机。这也提醒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罪时,必须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处境。

中间人的罪与罚

在贿赂犯罪中,中间人的角色往往最为复杂。他们是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受贿的共犯?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介绍贿赂罪仅限于简单的介绍撮合行为。如果中间人深度参与行贿受贿过程,比如积极奔走、勾兑利益并从中截留款项,就已经超出了介绍贿赂罪的范畴,应当以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只要存在通谋,就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不因最先受行贿人之托而改变。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智慧的平衡艺术。在贿赂犯罪的认定中,我们既要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要避免过度扩大打击面。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的责任是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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