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老徐接到合伙人老孙的电话:“船租出去了,对方给的租金很可观。”老徐没多想就答应了。他没想到,这艘平时用来跑运输的渔船,会让他卷入一起走私案。更让他揪心的是——这艘全家投入了187万的船,会不会被直接没收?
犯罪工具认定:不是所有涉案物品都要“连坐”
想象一下,你借给朋友的汽车,被他用来运输违禁品被查获。这辆车会被直接没收吗?不一定。关键在于它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我们办理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犯罪工具”的理解存在误区。实际上,法律对犯罪工具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必须是直接用于犯罪、对犯罪行为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的物品,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在水上绕关走私案件中,船舶确实是实施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船,绕关走私行为根本无法完成。所以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船舶属于犯罪工具,这个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认定为犯罪工具,不等于一定要全部没收。这正是我们需要厘清的关键点。
合法财产保护:法律不伤及无辜
老徐最担心的是,这艘船是他和老孙共同出资购买的,老孙完全不知情。如果船被没收,老孙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我们在辩护中反复强调: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收的必须是“本人财物”。这里的“本人”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扩大到无关的第三人。法律始终坚持罪责自负原则,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合法财产与犯罪工具混同时,直接全部没收会损害第三人权益,但完全不处理又可能放纵犯罪。这时候就需要寻找平衡点——既要体现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又要严格保护合法权利。
按比例没收:在惩罚与保护间找到平衡
法院最终判决没收老徐20万元,而不是他投入的187万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我们接触过很多类似案件,法院在确定没收比例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六个因素: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用犯罪工具的主观态度、犯罪工具本身的属性、犯罪工具的价值、对所有权制度的维护,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
具体到本案,船舶平时主要用于合法经营,偶尔用于走私;老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获利来源是租金而非直接走私所得;更重要的是,船舶价值较大,直接没收会影响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最终确定了这个相对合理的没收比例。
这种处理方式既贯彻了“不使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又避免了“一刀切”可能造成的不公,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