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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放大镜效应”:你真的了解分案、并案的真相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次举报


去年,一位当事人被卷入一起团伙诈骗案。他坚称自己只是帮人转账,却在讯问中被反复引导说“你们是一个团队”,最终成了主犯之一。庭审时,他连对质的机会都没有——因为案件早已分案处理。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放大镜”,不是“新问题”

想象一下,一个普通案件就像一盆水,而共同犯罪则像往水中加了盐。它并没有改变水的本质,但让原本隐藏的问题变得明显起来。比如,定罪量刑不统一、证据矛盾突出、被告人无法对质……这些问题,在单一案件中或许还能控制,但在共同犯罪中却被成倍放大。 我曾接触过一个抢劫案,两位被告人在不同审讯室分别供述,结果一个人说是持刀抢劫,另一个人说是没动手。法院最后只能靠书面笔录定案,而没有安排他们当庭对质。这种程序上的漏洞,恰恰是共同犯罪带来的“放大镜效应”。 所以你看,共同犯罪本身并不是问题,而是把我们刑事诉讼中固有的矛盾暴露得更彻底了。

分案审理,并不是“各个击破”的遮羞布

很多家属会担心:“为什么我的案子单独处理?”其实,《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分别讯问,这是为了防止串供和串证。但现实操作中,有些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认定你是“共犯”,然后带着这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去取证,甚至诱导你说出符合他们预设的话。 我有个案例,一名年轻人因涉嫌参与非法集资被调查。他一开始否认,但侦查员不断问他:“你是不是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你有没有劝别人投资?”最终他迫于压力,承认了“知情”。但这份口供,成了他被定罪的关键证据。 真正的问题不在“分案”,而在“审理”。如果审理环节不能保障你的对质权、不能全面展示证据、不能保护你的辩护权,那么分案反而成了压制辩解的工具。

选择比制度更重要:律师能动性的价值

在课堂上,我经常问学生一个问题:“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是偏向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这个问题看似理论,实则影响深远。如果你坚信“当事人主义”,那你在法庭上就会积极主张权利——申请调取证据、要求对质、质疑证言。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其需要律师的主动介入。比如,你可以主张将所有被告人的口供放在同一案卷中审查;也可以要求法院说明为何不进行并案审理。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动作,其实是推动司法向公正靠近的重要一步。 所以你看,不论案件如何分案或并案,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愿意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争取公平对待。制度可能不完美,但只要我们坚持信念,就仍有改变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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