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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涉案金额20万余元,获缓刑处理案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6次举报



【导读】

在诈骗罪中,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档次,意味着被告人将面临的刑期将会在3至10年。叶斌律师介入后,细致审核案件流水。即便检察官多次确认金额无误,仍成功挖掘辩点,将涉案金额降低 3 万元。同时,叶斌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策略性地在审查起诉阶段暂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待一审开庭后再完成具结,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提供了关键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博取被害人徐某某(被骗时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信任,发展为男女恋爱关系。期间,被

告人付某某虚构支付学费、治疗疾病、日常生计困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万余元,并将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网贷及个人生活开销。

【办案流程】

阶段

时间节点

工作内容

审查起诉

2025年6月9日

接受当事人委托

2025年6月12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叶斌律师申请阅卷 

2025年6月14日

与检察官协商时间,前往检察院拷贝电子数据

2025年6月20日

完成阅卷,整理辩护思路与当事人沟通

2025年6月21日

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涉案金额统计错误问题

2025年6月24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表示不可能给谅解

2025年6月26日

第一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2025年6月27日

再次统计金额,将证据不足部分整理成书面文件

2025年6月28日

第二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2025年6月30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宜,表示不可能给谅解

2025年7月2日

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2025年7月3日

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涉案金额统计错误问题,检察官明确表示金额无误

2025年7月7日

辩护意见定稿,并向检察官提交

2025年7月9日

与检察官沟通,其仍表示涉案金额不存在问题

2025年7月11日

与检察官沟通,其表示金额存在问题,采纳辩护意见,剔除3万元涉案金额

2025年7月14日

与检察官沟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不提出量刑建议,给予辩护人充分时间处理案件,检察官表示同意

2025年7月17日

检察官提起公诉

一审审理

2025年7月22日

与法院刑庭联系,询问具体承办法官,案件尚未分配

2025年7月24日

联系法院刑庭,确认具体承办法官,邮寄委托手续

2025年7月28日

与法官初步沟通辩护意见

2025年8月10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项,表示不可能给谅解

2025年8月16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事项,表示愿意谅解,赔偿金额30万

2025年8月20日

第一版一审审理阶段辩护意见

2025年8月25日

第二版一审审理阶段辩护意见,并准备类案

2025年8月29日

与法官沟通,一审开庭后暂不宣判,给予辩护人充足时间处理谅解事项,法官同意

2025年9月3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赔偿金额不愿意降低

2025年9月13日

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2025年9月15日

一审开庭,叶斌律师、张振华律师出庭辩护

2025年9月19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将金额降低至20万


2025年9月30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将金额降低至15万


2025年10月8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将金额降低至10万(一次性支付)


2025年10月10日

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将金额降低至10万(分期支付),取得谅解书


2025年10月15日

与检察官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天签署具结书,取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5年10月20日

第二次开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辩护意见】

一、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第一,付某某客观上犯罪行为较轻。付某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仅于同事间,即熟人之间,并非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仍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付某某主观恶性较低。据付某某笔录记载,其“最开始用微信小号假装女的去加他是为了逗他好玩”,可以表明付某某最初并非持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实施伪装,而是基于朋友间的恶搞,系后续发现可以从被害人处获得好处才产生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远低于最初就持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虚构身份去接触被害人,进而实施诈骗的行为。

二、付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筹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付某某家属即按照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金额退赃23万余元,后经检察机关核实诈骗金额为20万余元。付某某在具有3万元左右退赔的情况下,仍愿意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自己对于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目前,因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付某某实际承担能力,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但付某某已明确表示愿意将其能够承担的5万元赔偿金予以提存,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悔罪态度和补偿意愿。

三、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具体略

四、辩护人检索(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在被害人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金额下,被告人主动将赔偿金额提存,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判例供合议庭参考

该案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与本案罪名不同,但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金额方面未达成一致与本案相类似,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案件结果】

检察院、法院在不同阶段均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决定适用缓刑。

办案体会】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每年处理大量诈骗罪案件。在本案中,叶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与检察官、法官高效沟通,并结合专业辩护意见,推动办案机关积极配合案件办理。

叶斌律师认为,本案能成功争取缓刑,核心在于分阶段突破关键难点。前期沟通中,他已成功说服检察官、法官初步考虑缓刑适用,但办案机关担忧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会导致社会矛盾未化解,缓刑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为此,一审开庭后,叶斌律师主动多次联系被害人,在谅解沟通中掌握主动权,最终说服被害人将索赔金额降低 20 万元(将30万降低至10万)并同意分期付款,彻底消除了缓刑判决的最后一个障碍。

承办人:叶斌律师、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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