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单位犯罪案件中,一个常见争议是:已离职多年的原负责人是否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涉及刑法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更关系到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划分。
继续犯理论下的追诉时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因此其追诉时效为十年。
实践中,多数法院将该罪视为“继续犯”,即只要土地未被恢复、未退还,非法占用的行为就一直持续,犯罪行为也未终了。例如(2021)内****刑初233号判决指出,被告单位的非法占用行为持续至2018年,因此追诉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继续犯,这一结论主要适用于单位本身,并不能直接套用于所有曾参与单位活动的自然人。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具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二是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或具体执行犯罪行为。
一旦行为人因离职等原因彻底脱离单位并失去管理职权,其作为“直接责任人”的身份即告终止,与单位犯罪之间的关联也随之切断。这意味着,即使单位犯罪状态仍在持续,该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在其离职之时已经终止。
这种区分有其法理基础。刑法强调“责任自负”原则,不应将单位行为的持续性无限延伸至个人身上。否则,将导致个人在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情况下仍被追责,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追诉时效应以个人责任终止为准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追诉时效应当从自然人实际承担责任的终点开始计算,而非无止境地跟随单位犯罪状态的延续。
举例而言,若某人在2015年离职,而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持续至2024年,那么该人只对其在职期间所形成非法占用状态的行为负责。2015年后单位维持占用状态的行为,因其已不再具备控制力,不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
如此处理,既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也有助于防止刑罚范围不当扩张,保障已脱离犯罪情境的个人合法权益。
坚持责任自负,实现刑罚正当性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中,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分离认定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追诉时效的技术适用,更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实质贯彻。
团队律师在实务中常遇到类似案件,通过分析行为人是否仍具备“直接责任人员”身份,以及其离职时间与犯罪行为的时间线,来判断其是否仍在追诉范围内。这种精细化的责任认定方式,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总之,在处理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责任的问题时,必须坚持“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避免机械适用“继续犯”理论牵连无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