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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倒卖为何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次举报

案件引入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通过倒卖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机具获取利益的行为,常常会在定罪时引发分歧。它到底是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指导案例,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答案。

案件经过

陈景雷是一名个体经营户,他通过找本地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出面,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近两万元的久保田牌插秧机。这些机器享受了政府每台12000元的财政补贴。在协议签订及购机过程中,他安排农户出面规避规定,例如每人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转让等限制。农机到手后,陈景雷再转卖至外地,赚取差价。胡党根、彭小云亦采用类似模式,与陈景雷形成上下游交易链,共涉及8台农机、数额巨大。

案件发生后,胡党根、彭小云投案并如实供述,陈景雷到案后也坦白了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作出相应判罚;陈景雷不服上诉,认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且量刑过重。

争议焦点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签订合同过程骗取财物,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抑或只是违规转让农机,应由行政手段处理。不同观点的关键在于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对“合同”的范畴和诈骗对象的理解。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它指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本案的农机销售商按正常市场价收款,没有受到欺骗;农机主管部门是政策执行主体,其签订的购机补贴协议不属于受市场调节的合同范畴,在法律意义上不构成刑法中的“合同”。

非法经营罪同样不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中“国家规定”必须来源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法律法规和决定,财政部、农业部的管理办法虽有限制农机两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但未达到认定非法经营罪所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

诈骗罪的适用

法院最终认定三人行为构成诈骗罪,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理由很直接:他们以不符合条件的真实目的伪装成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农机后转卖,实质上占有了来源于财政补贴的差价。这种行为不仅让财政资金被不当获取,而且财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三人购买农机并非为了耕作生产,而是为了借助购机补贴低价进货再倒卖,非法占有国家补贴资金;从客观方面看,使用农户名义办理补贴手续,隐瞒真实交易主体,骗取财政补贴并变现为利润,属于典型的骗取财物行为。本案的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的标准,依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众的提醒

一些人可能认为,农机的买卖只是市场交易,甚至认为使用农户名义不过是“钻政策空子”。但需要意识到,当这种交易突破政策设定的资格限制,并通过虚构事实获取财政资金时,性质已经悄然发生变化。这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违规,而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政策补贴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立法和司法对其保护极为严格,任何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补贴款,都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团队律师提醒,参与类似“代购”或“帮忙办理补贴”操作时,应审查全过程的合法性。只要交易环节涉及虚假申请、规避审查、隐瞒真实目的,都可能沦为诈骗案件的证据链条。利益再诱人,也要守住法律底线。

结语

本案给我们留下的关键信息是,对补贴政策的滥用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更可能直接进入刑事定罪。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罪,即意味着面临实刑、缓刑、罚金等多重刑罚。对于从事涉农机具交易、补贴申请等业务的人员而言,合法合规是唯一可行的保障,一旦跨过界线,代价极高。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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