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上的平等保护仍有差距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今年4月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更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同等保护”原则,要求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然而,在刑事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与公有制经济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
刑法中某些罪名的设计基于财产所有制性质,导致保护力度不均。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侵害利益也限于公共财产;而民营企业的类似行为则不构成独立犯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相似,都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但刑罚配置差异显著:贪污罪在数额特别巨大时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职务侵占罪最高仅处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也存在类似问题,前者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后者则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差异反映了刑事立法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更为严格,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对较弱。
这种立法上的不平衡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足。如果刑法对公有和私有财产的刑事保护存在明显强弱差别,司法机关在观念上可能更重视公有财产利益,从而有意或无意地轻视私有财产利益。要实现刑事法上的平等保护,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将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提升到与公共经济相同的水平。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已在公有制经济刑事保护方面构建了严密的体系,但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同等保护”原则,民营经济的刑事立法保护仍需进一步加强。
落实法律与政策杜绝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除了立法完善,切实贯彻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至关重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建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事法律体系。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偶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案例,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困境。
为促进民营经济,党中央、国务院及“两高”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和司法解释,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3)等,这些文件反复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现在,关键是要严格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杜绝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同时,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是防范不当司法干预的重要举措。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物美总裁张文中在冤案平反后的公开信中指出,如果没有对司法公正的干预,正常情况下不会形成重大冤案。这凸显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对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公检法协同监督确保平等保护落到实处
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实践中,三机关在互相配合方面总体有效,但在互相制约方面有时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强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民营经济刑事法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更加重视平等保护,加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对违法使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活动的行为坚决说“不”。对于那些以刑事手段非法干预民营经济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将其遏止或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尽可能防范经济纠纷案件被刑事化。
总之,只有公、检、法三机关一体遵循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平等保护的法律、司法政策及司法解释,在处理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时切实做到互相制约,才能使“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将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