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我们团队正准备会见一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贷款中介。这位客户在协助客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不慎卷入了网络犯罪的漩涡。案件目前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而我们,作为其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正着手深入分析案件,以期为他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案件背景与司法解释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入罪门槛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解释,原先以30万流水加3000涉诈资金作为犯罪条件的规定,现在变更为需要出售或出租三张银行卡或三个支付账户,且涉案资金流水达到30万,再加3000涉诈资金才构成犯罪。这一变化,无疑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司法解释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多次参与或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而对于受诱骗参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则应当从宽处理。这意味着,我们在辩护时,需要仔细考量客户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辩护思路与量刑考量
从帮信罪的辩护角度出发,我们首先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包括客观方面,即是否满足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例如涉及“两卡类”犯罪时,是否涉及三张卡以上;以及主观明知方面,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经历、提供的方式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能否推定其明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客观行为不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可能就不构成帮信罪。
另一方面,如果行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从宽处罚的情节,如被诱骗、认罪认罚、从犯等,这些都是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会见与案件推进
此次会见,我们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我们需要核实卷宗中的一些情况,特别是客户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与其后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其次,我们希望了解客户是否有任何需求,比如衣物等,以确保其在看守所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在与客户的沟通中,我们发现他在前三次笔录中均表示认罪,但我们认为他并非明确知情。他的目的是通过贷款赚取佣金,而非参与犯罪活动。然而,由于在贷款和中介介绍过程中,银行、支付账户公司等提供了风险提示,他未能充分重视,这可能成为认定其主观明知的依据。
因此,我们的辩护策略将侧重于强调客户是被诱骗、被欺骗实施的犯罪,并试图证明其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角色。我们希望检察院能将此记录在笔录中,并在下午与检察院具体讨论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案件展望
近两年来,我们团队处理了不少帮信罪的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成功地让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基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他们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该案件作出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处理。此外,也有一些案件取得了我们期望的结果,包括缓刑和实报实销。
面对帮信罪案件,我们团队始终以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为目标,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争取最公正的审判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