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后,有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230元给行为人请托帮购买毒品,行为人将购买的毒品通过班车托运贩卖给吸毒人员。
200元购入毒品,230元出售给他人,属于代购者加价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有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行为人请托帮购买毒品,行为人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后,将购买的200元毒品留一些给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通过班车托运贩卖给吸毒人员。
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毒品,属于代购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代购者仅实施一次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蹭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从中牟利,但是对于代购者多次“蹭吸”,甚至以“蹭吸”作为主要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变相加价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3. 有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行为人请托帮购买毒品,行为人截留30元后,向他人购买了价值170元的毒品,然后将剩余的毒品通过班车托运贩卖给吸毒人员。
代购者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属于代购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 行为人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200元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230元购买毒品,行为人先吸食一部分毒品后将剩余的毒品通过班车托运给吸毒人员。
行为人实际上收取少于毒品价值的钱,没有加价从中牟利,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加价购买毒品,而后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可以认为属于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吸食,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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