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俗称“煤气”)作为居家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为了确保安全使用,充装、运送和储存液化石油气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尽管国家不断打击此类“黑气”,但“黑气”的售卖仍然在不断发生。“黑气”往往存在气量不足、短斤缺两,气质不合格,甚至利用超期瓶、报废瓶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使用“黑气”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后期难以维权等问题,那么行为人出售此种黑气会怎么判呢?允道刑事团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给读者进行讲解。
出售“黑气”的行为,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一:(2017)浙0106刑初97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至6月初,被告人胡某1、胡某2、胡某3经预谋,在明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置浙A×××××号轻型箱式货车并聘请具有危化品运输从业驾驶资质的孙某1(另案处理)任驾驶员,在杭州上泗液化气有限公司转塘储备站等地批量购进液化气,后加价售至本市西湖区“苏杭面馆”等若干饭店。经查,被告人胡某1、胡某2、胡某3在本市西湖区上泗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充装液化气总重32.27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3605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1等人在杭州华辰燃气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614元的价格购进用于销售的液化气1.296吨,后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林语巷口被民警查获。综上,被告人胡某1、胡某2、胡某3非法经营液化气总重33.57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8219元,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胡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胡某3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清)。
案例二:(2017)浙0104刑初937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从桐乡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处购入瓶装液化气后,在本市江干区等地与其父亲邱某1(另案处理)采用送货上门的形式销售给他人以非法牟利。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从桐乡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购得液化气总计16219公斤予以销售,上述液化气购买价格共计人民币63000余元。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干区某宾馆附近,从被告人邱某某及其父亲邱某1驾驶的车辆内查扣满瓶及空瓶装液化气共计96瓶。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邱某某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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