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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卖电子烟也犯罪?允道所成功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胡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在二人经营的六家电子烟店中,私自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产品,涉案金额接近四十万元。2023年3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电子烟新国标规定于2022年4月8日发布,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案当事人在新规实施后不久因销售非新国标的电子烟、电子烟蛋而涉刑,案件较为新颖,司法实务此时对于该种类型的案件判处尺度仍不明朗,允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决定接下该案。

叶律师对该案子进行分析,认为目前该案子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当事人胡某某取保,然后在进行下一步的辩护方案沟通,叶律师认为胡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出售的非国标水果味电子烟大部分都是在新旧国标过渡期间采购,其刚开始的销售目的只是为清空库存。同时,胡某某并不明知其水果味电子烟中存在假货烟弹,主观上并不明知,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例结果:(带上文书)

2023年4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允道说法:

新旧国标更新迭代时,由于旧国标的影子并未完全消散,往往有人会认为其中有利可图,所以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在新国标下销售旧国标的产品。目前我国对于市场的监管力度很大,尤其是新国标刚施行之时更甚。不可否认由于旧国标的长期存在导致消费者已经适应旧国标物品的使用,这就让在新国标下旧国标仍然存在利润空间,但这一切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都是有判处有期徒刑实行的风险,为了这蝇头小利导致牢狱之灾不太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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