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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和同事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刑拘10天取保候审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导读】

赵某聚餐后送女同事回家,与发生性关系,第二日该同事报案称赵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年12月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赵某被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强奸罪,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赵某对报案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12月30日,赵某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公司程序员,与公司同事(即报案人)一起参加单位聚餐,期间饮酒,饭后赵某送报案人回家,在报案人家中发生性关系。第二日,报案人正常到公司上班,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称赵某趁其醉酒不知反抗之际,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年12月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赵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委托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报案人在聚餐时是否醉酒

2.报案人意识是否清醒

3.报案人是否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

4.报案人是否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辩护意见】

一、 报案人虽饮酒但并未超出平时酒量

就餐期间,赵某对报案人没有任何劝酒灌酒行为,报案人也没有主动喝酒,其当晚所饮酒量并不多。报案人的同事也证明,报案人平时酒量不错,聚餐时可以喝七八瓶啤酒,并且第二天正常上班。

二、 报案人回家路上意识清醒

聚餐结束后,报案人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一路上的表现可以反映其意识清醒。辩护人会见结束后,认为有几点细节可反映报案人意识清醒且主动:1. 晚饭结束后,报案人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报案人未出现任何呕吐情况;2.在出租车上,报案人与朋友微信语音电话通话,谈吐清晰且有条理。3.回家路上报案人与赵某一路上互相手挽手,比较亲密;4.报案人自己进入电梯按下楼层,自己开锁进门。

三、 双方发生关系时,报案人未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其并未失去性防卫能力

根据酒精在人体中代谢速率,赵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体内酒精浓度已经很低,并未达到醉酒程度。

据查阅相关文献(田炜、胡江涛:《关于乙醇在人体中代谢速率及治疗措施》,载《临床医药文献杂志》,2019年第6卷第18期),“乙醇是一种具有挥发性的液体,是酒类饮料的主要成分。乙醇在进入人体后,可以在短短5min的时间内,出现在血液中,并且还可以在30-60min,让人体内血液循环的浓度达到最高。”由此可知,血液酒精含量在饮酒后一小时可达到最大值,醉酒状态也应当在在饮酒后一小时最为显著,若在该时段未见明显醉酒、丧失性防卫能力,随着之后酒精作用的减弱,后续不可能出现不知反抗的情形。

报案人喝酒结束是在11点,根据代谢速率,报案人血液酒精浓度最大的时间段是晚上12点,该时段报案人能够清楚说出住处地址、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凌晨1点半左右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报案人体内酒精已经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降解,更不可能出现因醉酒断片、失去意识、丧失性防卫能力的情况。

四、 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在报案人家中,是报案人具有支配力的场所,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报案人与他人共同租住,一门三户,房间小不隔音,如果赵某有强迫行为,报案人在进入房间前后完全有时间有条件通知同住人或发出警报,故被害人不存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案人虽饮酒但并未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赵某不构成强奸罪。

【处理结果】

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关在看守所的赵某,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且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终于让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公安机关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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