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听从项目组长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辩护意见】
一、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杨某主观上不明知公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具有帮助公司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杨某不清楚平台数据的虚假性和可修改性,不清楚公司业务模式是指导代理团队通过假装虚拟币投资专家利用高杠杆、频繁带单、反向带单、插针等方式致使被害人爆仓从而诈骗被害人,不知道公司根据诈骗被害人的亏损金额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第二,杨某作为后端开发组组员,只是底层技术员工,客观上并未参与开发修改数据的核心诈骗功能,与公司业务部门毫无交集,不参与出金入金等实际交易环节,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第二,杨某明知公司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第一,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整个诈骗犯罪链条来看,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并非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行为的实行人,起次要、辅助作用。从杨某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所起的作用来看,整个项目分为很多部分,有核心程序,也有无关紧要的程序,杨某负责的查询接口和修改接口,并非制造被害人亏损的必要功能,所起作用较小。
第二,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意见得到采纳,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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