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姚某某系在校学生,自主创业从事网络技术服务,2020年12月,接到上家发布的app编写和封包任务,提供编写、封包、网页文字图标修改、购买服务器等技术支持。2021年3月25日,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律师认为,姚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姚某某判缓刑。
【案情简介】
姚某某系在校学生,自主创业从事网络技术服务,2020年12月,接到上家发布的app编写和封包任务,提供编写、封包、网页文字图标修改、购买服务器等技术支持,非法获利四万余元。有被害人使用姚某某维护的APP“炒股投资”,被诈骗人民币619万元。2021年4月21日,姚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争议焦点】
姚某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
一、 虽然客观上姚某某的兼职活动确实为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一开始上家告知姚某某是正规的股票交易平台,并非姚某某本人亲自完成修改工作,其对上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第一,刚开始兼职时,上家告知姚某某正规的股票交易平台,并且给姚某某出示了营业执照,当时姚某某经过百度并未发现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违规等负面信息,才接下兼职工作,仅局限于修改图片文字等简单操作,并未给到姚某某网站后台,姚某某不具有通过后台察觉app无实际股指交易实施诈骗的可能性,上家也并未告知姚某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第二,并非姚某某本人在完成修改工作。姚某某系大四在读学生,为减轻家中的经济负担一直在各种兼职群勤工俭学,其在兼职群中接各种兼职工作,如果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工作则转包给他人赚取差价。2020年12月,姚某某所在的兼职群中有人发布任务,姚某某接单,兼职工作内容包括修改文字、图标以及更换服务器等。姚某某系人力资源管理系学生,虽自学程序,但其本人无法完成该项兼职工作,所以系转包给他人远程操作完成的,因此姚某某本人对于兼职工作的内容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二、 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可能明知,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第一,平台的模式框架在姚某某加入前已经搭建完成并且体系成熟,姚某某的兼职工作属于后期修改文案图片等辅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核心环节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帮助,所起作用较小。第二,姚某某并未参与拉人进群、引诱入金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核心环节,与被害人无接触,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三、 姚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第一,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第二,姚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其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潜在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三,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前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姚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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