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非法经营罪律师分享:电子烟配件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无证销售电子烟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单单收买电子烟烟弹,同时还会销售用于吸食电子烟的各类配件,行为人销售配件的金额是否也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之内呢?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电子烟本身包括了烟弹以及烟具,但并非两者都属于国家管制的专卖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指用于生产烟草的专业机械)。”烟草专卖品的概念中并不包含电子烟所用烟具,因此,电子烟的烟具及相关配件均不在非法经营罪的管控范围内,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数额时,理应将其扣除。
在实践中,由于账目混杂,一些案件审理时将其中烟具的销售额予以扣除,但也有一些案件,法院仅认定了烟弹的金额作为非法经营数额。例如(2019)冀0582刑初8号案例中,辩护人提出应当电子烟具款的数额,法院认为电子烟具款作为收款的,应予扣除。再如(2019)浙0921刑初78号案例,被告人辩解其同时在销售烟弹和烟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两个淘宝店铺的销售总额共计230余万元,根据其供述扣除30%的烟具销售额,认定其销售卷烟的销售额为160余万元。
综上所述,富阳非法经营罪律师认为烟具并非国家管控的特许经营物品,其销售金额理当予以扣除。行为人销售电子烟烟弹的,往往也会销售相应的烟具,行为人销售账目清晰的,可按销售金额直接予以扣除;行为人账目混乱的,应当计算销售数量,结合证人证言,合理估价后扣除。富阳非法经营罪律师咨询电话:153724231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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