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设赌场罪律师根据刑事办案经验分享: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表现形式上有时会相互交织,但适用的刑罚却区别甚大,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而开设赌场罪可以达到十年的刑期。因此在处理赌博犯罪时,需要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准确区分。
一、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在对该行为的认定时会综合组织的特征、行为人的盈利方式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持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考虑。
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并且营利是通过抽水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开设了场子,那么,场子就可以自动起到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进行特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群为不特定人,具有“先有赌局,再有赌客的特点”,赌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
二、聚众赌博型赌博罪的特征
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参赌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往往规模较小,聚众行为人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并且聚众赌博本身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赌博者之间往往是亲戚、朋友关系,一般不招揽社会上的不特定人。
三、法院认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1:开设赌场罪区别于赌博罪的本质特征主要是赌博场所的开放性和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本案具有开设赌场罪的该两本质特征,故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不宜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点2: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每一次具体赌博活动,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赌博场所具有不固定性,其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
裁判要点3:聚众赌博具有隐秘性,往往是利用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次具体赌博活动,赌博场所不固定、时间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等特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赌博罪。
裁判要点4:被告人组织赌博的人员相对固定,没有固定赌博场所,且场所内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5:两名被告人虽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但规模小、时间较短且不固定,具有临时性;人员关系松散、没有较为明确的分工,缺乏组织性,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四、总结
杭州开设赌场罪律师认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确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在赌客来源、场所开放性、组织性、持续性等方面还是存在显著区别,成功改变检察院指控定性的案件并不少见。辩护律师要抓住案件细节,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刑期。杭州开设赌场罪律师咨询电话:153724231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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