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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毒品犯罪案件中,液体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5次举报

杭州刑事律师根据近期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分享以下观点。我国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是不以纯度折算为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将毒品掺入常规饮料售卖的案件,此类液体毒品往往重量较大,而毒品含量又较低,按照现有的规定,将以液体的全部重量作为毒品重量,其含量较低的事实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液体毒品通常是以饮料为载体,单纯以重量记一般对应十五年、无期、死刑的法定刑,即使从轻判处也将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杭州毒品犯罪律师咨询电话:15372423167(微信同号)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均应当按照全部毒品数量认定。一千克含有毒品的饮料与一千克固态毒品对人体所造成的伤害不能相提并论,以此种方式进行计量即使从轻也显然量刑过重。

对于液体毒品的制造商,由于其生产、销售的数量巨大,在其量刑方面易于进行平衡,而对于少量贩卖液体毒品的行为人,辩护人应当努力寻找路径,改变数量认定的方法,避免因机械适用现行规定,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认为,当行为人积极追求更多数量毒品,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现存及流通的毒品数量,扩大了危害范围,这是毒品数量不按照纯度进行折算的理论基础。而在液体中掺入少量毒品,由于液体依赖于一定的容器存放,实践中往往按照容器单位进行售卖,在客观上不会增加社会上的毒品流通,液态是特定毒品的吸食方式,饮料并非毒品交易的对象,毒品形态的改变并未导致交易价格的改变和交易对象的增加,因此不应当以全部的液体重量计算毒品数量。

(2020)粤03刑终2279号案例中,行为人日常将开心水”或MDMA片剂加入可乐之中贩卖,不属于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法院认为在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时既应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不得按毒品纯度折算毒品数量,亦应考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避免将查获其他物品径直认定为毒品数量,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综合本案毒品种类、交易的价格,参考MDMA片剂、“开心水”中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的一般含量,查获液体中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的实际含量核定量刑档次。

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现实世界的发展,而这种落后既有可能造成个案实质上的不公正,辩护律师应当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究规定背后的法理,穷尽一切可能说服法官,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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