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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办案手记:伪造材料骗取国家补贴不应一律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9次举报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国家实行各种补贴政策,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申报材料领取相应的补贴。如果企业在不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夸大事实或虚构材料的方式,获取国家补贴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之中,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杭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372423167(微信同号)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认为,从表面上看,涉案公司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国家补贴属于国家无偿支付的资金,目的在于帮扶特定企业生存发展,如果涉案企业存在补贴的项目,即使在申报时存在一定扩大、虚构行为,只要将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国家发放补贴的初衷也就没有落空,《刑事审判参考》及河南省地方性的司法文件也同样认为此类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中提出了三点参考意见,

1.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从事的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农业补贴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2.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不应以诈骗罪定性,应该收回补贴或责令企业整改,以达到原定补贴条件;

3.具备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也不构成诈骗罪。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补贴款项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严峻刑罚。因此,针对企业在申报国家补贴时存在轻微的违规行为,应该审慎考虑是否以诈骗罪定性,应该优先采取其他救济手段追回补贴款或责令整改,不能轻易以诈骗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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