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参与期间”往往与“入职期间”并非严格对应,在认定时混淆两者,有可能不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杭州诈骗罪律师咨询电话:15372423167(微信同号)
入职期间,是指求职者通过公司的考核正式成为公司员工至员工离职的这段时间。而“参与期间”,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开始起算,至犯罪行为终结的时间。通常来说,“参与期间”会显著短于“入职期间”。
诈骗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往往存在一定的戒心,出于担心刚刚入职的员工向公安部门举报等愿意,往往会对员工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通过考察后,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其熟练掌握诈骗的流程及话术,在考察及培训期间,员工并没有实质性地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因此不能算作“参与期间”,在此期间产生的业绩也不能认定为该员工的诈骗金额。在(2020)苏0102刑初388号判决书中,就有辩护人对犯罪数额认定提出了意见,法院认可参与期间应从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开始起算,而不等同于入职期间。
近期杭州电信诈骗罪律师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参与诈骗公司不久,“参与期间”与“入职期间”的不同将对其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自身并不清楚其中的差别,在供述时并未进行区分,公安机关也没有进行区分,允道律师在会见时对该问题进行了核实,最终降低了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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