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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取保候审律师办案手记之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涉罪与辩护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4次举报

上头电子烟作为新型毒品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这种电子烟看上去与普通电子烟相似,但其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易引起情绪兴奋和致幻成瘾。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上头电子烟的涉罪原因和辩护策略。杭州取保候审律师电话咨询:15372423167(同微信)

一、上头电子烟的涉罪原因

上头电子烟是指使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代替烟管中的尼古丁溶液所制成的电子烟产品。由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迷幻成分,使用上头电子烟可能会引起心跳加速、呼吸困难、头晕、恶心、幻觉、恐慌等不适症状。此外,很多上头电子烟包装时髦、新潮、酷炫,成为易吸引青少年的网红物品。犯罪分子将其包装成新型香料、花瓣、烟草或电子烟油的形态,易于销售并往往被标榜成为迷幻、高效的产品。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类增补目录》,正式被我国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自此之后,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二、上头电子烟主观明知之辩护

对于上头电子烟案件主观方面的辩护辩护,需要从行为人的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重点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既往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

在审查交易价格方面,需要判断其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商品价格的一般价格,被告人是否借此牟取暴力从而推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在审查交易方式方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隐蔽交接逃跑等异常方式情况,判断交易是否正常;在审查既往交易记录方面,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有既往吸毒或毒品犯罪记录,交易对象是否为吸毒或贩毒人员。

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述异常情况,且从商店等正规渠道以常规方式购入或卖出电子烟,则不应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三、上头电子烟程序之辩护

1.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新型毒品,直到2021年才被列入管制范围,许多鉴定机构还没有完善相关鉴定条件。同时,检验人员的职称标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的规范不合适,其所作的检验报告存在超范围鉴定的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律师可以查看鉴定机构的CMA证书,来确认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进行合成大麻素鉴定项目。

2.含有多种不同合成大麻素的烟油折算方法

不同合成大麻素折算海洛因的比例差异巨大,所造成的量刑结果也不同,如果鉴定样品中检出了多种合成大麻素,但司法机关不能区分其中每种合成大麻素具体质量或所占比例的,应当按折算比例最低的一种认定。

3.液体毒品称量是否合规?

与传统的固体毒品不同,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成分在液体烟油之中,部分鉴定机构通过检验液体密度计算出具体的物质重量,然而大部分鉴定机构没有密度鉴定的资质,此种计重方式显然存在不当。

四、结论

杭州取保候审律师认为:作为一种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的危害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控制其销售和传播。辩护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根据证据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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