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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讲师股票诈骗42万元,能取保候审吗?会怎么判?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导读】

2020年,唐某在某直播间担任股票讲师提供授课服务,股票诈骗团伙利用直播间吸引客户客户入金炒股。2020年10月30日,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唐某取保候审。辩护人提出:1.唐某提供授课服务,并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参与诈骗犯罪的核心环节,其参与程度较低、授课时间相对较短,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所起作用远远小于业务员。2.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涉案金额与唐某不具有关联性。3.唐某系从犯系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在法院一审审理阶段,为唐某争取到缓刑。

【案情简介】

2020年,唐某在某直播间担任股票讲师提供授课服务,股票诈骗团伙利用直播间吸引客户入金炒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020年10月30日,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唐某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导致5名被害人受骗,涉及金额达42余万元。

【争议焦点】

唐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涉案金额与唐某不具有关联性。

唐某符合缓刑条件。

【辩护意见】

一、 唐某提供授课服务,并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参与诈骗犯罪的核心环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参与程度较低、授课时间相对较短,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所起作用远远小于业务员

在期货犯罪链条中,前端为直播间授课老师传授期货技术吸引客户,中端为业务员以授课老师名义招揽客户、推广期货交易软件、诱骗客户投资,后端为无真实交易、限制客户出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客户资金。而直播间讲课属于期货犯罪的预备环节,其后发展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要看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以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资金流转,因此,期货诈骗的核心环节主要集中在于中后端。在直播间中,唐某只是被招揽的讲师之一,只负责提供授课服务,授课过程中只介绍期货技术,完全不涉及期货平台推荐以及期货交易带买,也不经手客户资金。唐某所起作用远远小于业务员,更加小于平台建设者和资金掌控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二、 起诉书指控唐某涉案42万元,部分涉案金额与唐某不具有关联性

第一,唐某并非直播间的唯一讲师。第二,3名被害人陈述中并未明确提到他们是因为听了直播课程后入金,更没有提到曾经听过唐某的直播。第三,即使推定5名被害人曾经听过唐某直播,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5名被害人对接业务员后指明要唐某带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后续被害人的入金损失与唐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四,起诉书认定曹某某被骗金额为3余万元,并非唐某讲课的直播间,不具有关联性。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唐某涉案39万元。

三、 唐某主观恶性较小

第一,如前所述,唐某并未直接接触直播间所属公司,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唐某直接接触的首席讲师以及业务员告知唐某直播间存在诈骗行为。第二,唐某在直播间讲课期间不接触客户,案发前对有业务员假冒唐某讲师的名义给客户推荐期货平台并且带买期货并不知情。第三,唐某对直播间可能涉嫌诈骗产生怀疑后主动提出离职,不再继续为直播间吸引客户,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

四、 唐某系从犯系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认罪悔罪,结合下城区法院判例,比较期货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结合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

结合唐某的涉案情形,辩护人在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比了杭州市下城人民法院关于股票期货诈骗案件最终判处缓刑的案例,在(2020)浙010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书中,业务员杨某某经手的诈骗金额600527.43元,个人非法获利31367元,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第一,业务员杨某某的涉案金额远高于唐某,非法获利远高于唐某。第二,业务员直接接触被害人,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所起作用远大于直播老师。希望合议庭结合下城区法院判例,比较期货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结合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唐某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唐某涉案金额减少,争取到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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