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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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敲诈勒索8万余元,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导读】

2021年,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2020年杨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参与索要被害人财物8万余元。辩护人认为:1.杨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杨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0年,杨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索要被害人财物,杨某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万元左右。2021年,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杨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杨某是否具有逮捕必要?

【辩护意见】

一、 杨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第一,杨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在敲诈勒索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地位较低。首先,敲诈勒索行为既遂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在本案中杨某只涉及前端准备行为,例如接触被害人利用话术获取被害人的不雅视频,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后续其他犯罪嫌疑人比如说组长的敲诈勒索行为,杨某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帮助,但是其并未参与获取财物使得敲诈勒索既遂的核心环节,所起作用较小。其次,杨某加入时,犯罪团伙的行为模式已经成熟,杨某参与时间较短,犯罪团伙并未允许杨某介入索要财物的环节,其无权得知后续索要多少财物,无权了解资金去向与资金分配,犯罪地位较低。

第二,杨某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不明,个人非法获利1万5千元左右。由于杨某并未参与后续索要财物的环节,杨某不清楚其获取的视频是否被用来勒索被害人、有无成功索要到财物、索要到多少财物,而且杨某使用的聊天工具也存在混用的情况,因此杨某犯罪数额不明。杨某愿意先退出个人到手的工资提成共计1万5千元,待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再看后续如何弥补被害人损失,杨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杨某在出境前并不清楚出境是从事电信网络犯罪,出境后被没收身份证且持枪严格看管,后来杨某等人出逃后,曾经用贾春海的电话给国内110打过电话,表示从缅甸的经济犯罪团伙中脱离出来并且问附近有没有自首点,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 杨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杨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辩护人认为杨某不具备“应当”逮捕的紧迫情形,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首先,杨某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杨某系从犯,并非敲诈勒索的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其次,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以及涉案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杨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聊天获取被害人视频的行为、个人非法获利以及提成模式,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最后,杨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杨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如前所述,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杨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杨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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