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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对外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1次举报

【导读】

2021年,陈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2021年8月1日,陈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37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1.陈某仅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并未实施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罪;2.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3.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陈某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检察官不采纳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请注意陈某具有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的从宽处理情节。最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1年,奶茶生意日渐趋于火爆。陈某平时从事小买卖生意,在上述背景下,其销售的“喜茶”包装袋短时间内销量剧增,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一方面订单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供货严重不足。在这“甜蜜的烦恼”双重困扰下,陈某想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委托他人印制包装袋。说干就干,陈某花钱请他人制作了与正版“喜茶”包装袋相同的印刷模版,并按照此模版印制“喜茶”包装袋。供货问题解决了,短短2个月内,陈某就销售了22000件包装,创下10万元销售额的“佳绩”,可谓欣欣向荣。2021年8月,陈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陈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陈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陈某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

一、陈某仅销售印有某注册商标字样的包装,并未实施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一,陈某主观上不具有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的故意。根据辩护人会见陈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本人平时从事小买卖的生意,即从他人处购买相关产品后再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此前陈某从未销售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类的商品,此次涉案系因陈某委托他人印制与“喜茶”相同图案的包装,因此其主观上仅具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

第二,陈某客观上并未实施假冒“喜茶”本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罪条件是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陈某本质上是一个中间商,本案中陈某将印有“喜茶”图案的包装销售给他人以后涉案犯罪行为即宣告结束,至于后续客户将包装袋作何用途陈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第三,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罪条件是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陈某主观上仅具有伪造、印制他人注册商标图案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销售该图案包装的行为,并未进一步实施假冒喜茶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更宜认定陈某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陈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地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到本案,陈某销售印有“喜茶”图案的包装22000件,属于刚好达到入罪标准,因此陈某犯罪情节轻微。

其次,陈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据辩护人会见陈某本人及查阅案卷材料了解的情况可知,陈某自侦查阶段第一次接受询问起便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已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委托他人印制包装袋以及销售获利的情况。经承办民警教育与辩护人解答,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并承诺认罪认罚。

最后,与陈某行为相似、作用相同的其他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检索了浙江地区有关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例,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案例(义检刑不诉[2019]25号)中,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三、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具体到本案,陈某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陈某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果检察官不采纳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请注意陈某具有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的从宽处理情节

第一,陈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及销售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辩护人会见陈某了解的情况得知,其销售印有“喜茶”图案包装因为奶茶类包装生意火爆,单纯的中间商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陈某遂决定着手委托他人印制“喜茶”包装。由此可以看出,陈某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陈某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程度不深。据陈某本人供述,其本人不具有生产包装的条件,因此涉案“喜茶”包装并非其本人直接生产,委托他人生产。陈某除了委托他人生产包装之外,还有一部分是从市场及网上购买,不存在来路不明的情形。此外,据辩护人了解,陈某委托他人印制一段时间后意识到可能涉嫌侵权,在侦查机关上门调查之前就已经主动停止涉案犯罪行为。

第三,陈某销售的数量较少,非法获利较少。,陈某销售印有“喜茶”图案的包装22000件,销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左右。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章传波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叶斌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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