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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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用于电信诈骗的企业QQ号14万余元,法定代表人被拘留后取保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导读】

2021年,某公司经客户要求代办并出售多套企业QQ号共计14万余元。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辩护人认为:1.程某某虽实施了代办企业QQ账户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买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2.即使要认定程某某存在明知,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程某某系中间商而非企业QQ号的源头办理人,所起作用较小。3.程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也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程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公司客户联系法人程某某代办并7-8套企业QQ号,每套售价17000-18000元,但是该客户不具有企业资质,于是该公司法人从他人出购入企业QQ号,再转售给客户。期间,该客户购买的QQ号频繁被查封。

【争议焦点】

程某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程某某所起作用较小,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 程某某虽实施了代办企业QQ账户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买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第一,不能仅以客户未提供营业执照推定程某某清楚地知道客户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互联网科技公司代办企业QQ账户在广州属于成熟的产业链,买家大多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因为企业QQ号相对稳定且可以选择坐席方便管理,个人客户倾向于选择企业QQ号,但是个人客户无法提供相关企业资质,只能选择找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就是腾讯公司代理商去代办。业内很多代理商都在提供企业QQ账户代办业务,对此程某某认为可能不符合腾讯公司内部规定,但是从未想过会涉及帮助违法犯罪。

第二,虽然后续企业QQ账户存在被封的情况,但是企业QQ账户被封算不上频繁,程某某也并不清楚QQ号被封的真实原因。据会见程某某得知, 企业QQ被封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人员超过规定的坐席人数或者被用户举报。但是,导致企业QQ被封的客户举报,不一定构成刑事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游戏、茶叶、保健品行业的夸大宣传或者过度营销,都有可能被用户举报导致封号。因此,程某某只能猜测买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规操作,但是不清楚具体是超过坐席人数还是经营推广不当的原因,无法上升到明知买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不具有事中承继的帮助故意。

第三,虽然买家购买企业QQ号高于市场价,但是中间商赚取差价是正常经营行为。正常注册企业QQ号是按照坐席收费,例如买家购买的30人坐席的企业QQ号,自行注册申请的市场价将近1万元,程某某从他人那里购买企业QQ号的价格略高于市场价,再转卖给买家的时候从中收取一些中间商的差价。程某某公司本身合法经营并不靠代办企业QQ号赚钱,这样的价格在行业内也算不上暴利,不属于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

第四,程某某在交易过程中也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程某某明知客户购买企业QQ号的实际用途。据会见程某某得知,买企业QQ号的买家,是来自于客户介绍或者其他代理商介绍,程某某对此并无防备。另外,程某某在交易过程中,也问过买家买企业QQ号用于何处,买家告诉程某某是用于拉人、加粉,这和大多数合法经营的个人用于推广产品或者吸引流量的目的是一致的,程某某并未深究。

综上,程某某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并未经监管部门告知,未接到被害人举报,不属于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企业QQ本身也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上家并未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企业QQ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程某某与本案中将企业QQ用于诈骗的买家不具有事先通谋,也不具有事中承继的帮助故意。因此,程某某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二、 即使要认定程某某明知,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程某某系中间商,并非企业QQ号的源头办理人,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程某某在行业内多年,理应明知买卖QQ号属于违规操作,可能给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帮助,那么在程某某确实不知道上家购买企业QQ用途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程某某对此存在放任的态度。实际上,程某某多年合法经营,并未从事企业QQ代办,其从同行处了解到的情况是,买家主要是用于游戏、茶叶、保健品行业的推销。程某某无法核查企业QQ的真实用途,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企业QQ提供给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买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但是并非积极主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程某某参与程度较低、所起作用较小。首先,程某某并非用企业QQ进行诈骗的犯意提起者,其参与的环节系犯罪预备环节,提供企业QQ之后,其对买家用或者不用、用在何处均无决定权,所起作用较小。其次,程某某个人及公司并不具备代办企业QQ号的能力,无法提供代办企业QQ号的企业资质,打击代办行为的重点还是在提供企业QQ账户的上游卖家比如老戒,程某某作为中间商,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三、 程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程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首先,程某某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程某某的主观恶性来看,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不清楚买家购买企业QQ的真实用途,归案后深刻认识到潜在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不具有再犯的危险。从打击帮信犯罪来看,程某某并非提供企业QQ的源头,不具备提供企业资质办理企业QQ的能力,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其次,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帮信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以及涉案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程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企业QQ的买家、购买渠道、销售数量和获利,并且积极配合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对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最后,程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程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如前所述,如果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并非利用企业QQ进行诈骗的犯意提起者,也并非提供企业QQ号的源头,其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程某某归案后认识到企业QQ代办的潜在违法性,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程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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