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1月至4月30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五名毕业生虚构劳动关系,通过公司挂靠社保骗取杭州市政府的租房补贴与生活补贴,共计9万元。2021年5月8日,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桑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桑某某所实施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本人并无获利,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桑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确无羁押必要性。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4月30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五名毕业生虚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通过在公司挂靠社保骗取杭州市政府的租房补贴与生活补贴,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桑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桑某某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一、桑某某所实施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本人并无获利,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
据辩护人会见桑某某所了解的情况。桑某某系杭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为了促进公司招生,在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将5名毕业生的社保挂靠到其公司,帮助5人申领杭州市政府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共计9万元。
根据杭州市推出的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政策,大学毕业生可获得发放每年1万元的租房补贴与1万元的生活补贴的条件为:杭州市无房、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毕业时间在2020年2月24日(含)之后、申请时限内在杭州市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上述5名大学毕业生并非该教育机构有限公司真正的员工,桑某某帮助其虚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通过在公司挂靠社保而获得了租房补贴与生活补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桑某某本人和公司没有任何获利,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
二、综合本案情况,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犯罪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本案中,桑某某涉案情节相对较轻,因缺乏法律意识而触犯了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桑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
三、桑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确无羁押必要性
第一,桑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便认罪认罚。第二,桑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桑某某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其悔罪态度较好,不具有再犯危险性。
【处理结果】
最后,滨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桑某某最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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