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由于技术方法实施的即时性和嗣后难以还原性,若机械的理解和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方法发明专利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一审法院创造性的提出了技术方法说明义务,并进一步将被告作出的技术说明作为被告明确的主张予以确定,并且合理的得出“非此即彼”的法律效果——即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法只能是原告专利方法或被告说明的技术方法中的一项。这就为查明争议的关键法律事实限定了一个明确的范围,然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贴近原告专利方法的结论。而贴近标准亦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创新标准,与传统盖然性标准评判思路不同,贴近是指案件证据反映出的种种被控侵权技术方法的实施特征(交易结算特征、技术实施特征和技术验收特征)和相关线索更加符合实施原告专利方法还是被告技术方法的可能显现的特征,它亦是一类基于事物运行发展盖然性的推理,是司法审判技术和理念的创新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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