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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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赠与是具有实践性性质合同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2次举报

口头赠与是具有实践性性质合同

郑女士,1983年出生。父亲于20年前离婚后再组家庭,继母亦是再婚,带来一女。去年父亲将一套房产出售得款70万元。父亲承诺给郑女士与继母的女儿各35万元。但现在70万元均被继母拿去给她女儿买房,说是借郑女士35万元,但没有借条。目前父亲生命垂危,本人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郑女士目前的处境比较复杂。如果继母愿意写借条,说明愿意确认其父亲承诺分给郑女士的35万元,实际上是认可此35万元属于郑女士所有,转借给她使用,可以确认此借款性质。

如果不愿意写,麻烦就大了,因为父亲的承诺只是“说说”而已,是口头赠与而串口头赠与具有实践性合同性质。何谓实践性合同?合同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分,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成立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在当事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得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成立的合同。就是说,父亲承诺给郑女士35万,不仅是表态,不得有表现,即将35万交给郑女士才作数。同时,依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财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父亲并未履行承诺,赠与行为没有完成,钱还是属于父亲的,怎么处理郑女士都无权干涉。对于郑女士的处境,可以试试看,父亲能否立遗嘱,加以解决。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