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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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迟延履行法律文书责任辨析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29次举报

违约责任与迟延履行法律文书责任辨析

违约责任,一般是以违约金形式表现的。违约金是当事人之间,为促使某种约定如期履行,而设定的不按约定履行一方而承担的责任,具有督促履行、惩罚违约的性质,是基于平等地位的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履行,前提首先是存在违约行为,因为支付违约金是附条件的行为,此“条件”就是有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违约金条款当然不能生效,谈不上支付违约金。二是自愿承担。按“合同必需遵守”的原则,违约了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意识到法律后果或基于守信(此时一般造成违约是在一种非不可抗力的迫不得已导致,即不是信用问题)发现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而积极勇于承担约定的责任。三是强制履行。即违约方违约了,但又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起诉,取得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迟延履行法律文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建立生效的法院判决基础之上,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通俗一点说,迟延履行法律文书产生的责任是“对抗”国家法律所引发的,就是说拿法律文书不当回事而给予的“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