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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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再分手很低说谁讨便宜谁吃亏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1次举报

同居后再分手很难说谁讨便宜谁吃亏

某姑娘与男朋友同居一年,现在男友在毫无征兆情况下,说分就分手,简直就是“爱情买卖”,十分决绝,一点商量余地也没有。把门也锁了,不让她再进家门,她想要求男方给她补偿。因为她为他怀孕流产过。不给赔偿,坚决不分手,还要追究对方的责任。

律师说说:通过这个女孩的故事,所以说,对自己的终身大事,不可等闲视之。做任何事你的眼睛都要睁得大大的,要谨慎一些,不可以太随意了,你看,现在遇人不淑,失了身不算,流产还损害身体,遭人抛弃,不谈别的,精神是何等的郁闷屈辱,那种境地,多少人想不开时,为此寻了短见。

但作为律师,我只能从法律角度给你分析一下,你很难追究对方什么责任,法律也不会支持你主张的赔偿的,也要不到什么赔偿。现实中也有一部分类似女性得到补偿,但是建立在对方自愿,或迫于其他压力情况下,也愿意给付的。但如果真正走到法律层面上,这种赔偿诉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一是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也许你心智还不象成年人一样成熟有阅历,但只要你超过十八岁,法律上你就是个成年人了,各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自己的婚恋。二是男女之间不存在谁吃亏计便宜。说的高大一点,你那种思想只是封建思想,是封建遗孽。从传统上讲,似乎女性吃亏了,因为过去的传统观念三从四德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三是任何人都得在法律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得得有法律依据。你说你要赔偿是什么依据呢?在民法债务中,无外是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婚姻收养监护,法律规定不适用合同法;那就靠侵权之债讨论一下吧,侵犯了你的什么权利呢,性自由权,那是你同意的,是你自己选择的,甚至是你送去的,否则,对方就刑事犯罪了;侵犯你的贞操权?法律中并没有贞操权一说,只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以贞操观念形式存在于道德之中。就是如果有,也是你同意他侵犯的,你都放弃了权利了,还怎么维权?还有,就是身体受到伤害,那得有后果,且有直接损失,流产是有痛苦,但未必有后果。

你的事例,也纯属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很难介入处理。假如你无过失的话,虽然他似乎是沾了便宜,但归根到底,也是失德之人。如果你要赔偿,可以做的是“一哭二闹三上吊”,报警、到社区、到街道找妇联,给对方施加压力,甚至到其工作单位,将其道德败坏玩弄女性的丑行公诸于世,但你自己也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对方如果扛不住了,事情就好商量了;但退回来说,如果你如此“泼辣”,你们的关系说不定也不至于弄到这个地步,说不定他根本不敢抛弃你。所以,你得吸取教训,对男人也得实施掌控,你人都是他的了,他钱不是你的啊?他家还不是你的啊?否则,你根本不要,也根本不能进他家的门。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