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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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产属性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7次举报

依据财产属性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

许先生:男,1960年出生,本人的岳母88岁,妻子是岳母的独生女。老太太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目前只有分房合同,现在她想立一份遗嘱给她女儿将来继承,但她本人不会书写,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遗嘱的形式有好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但各类遗嘱形式要求有异,其中自书遗嘱,是通常最普适的类别,也是最隐私、最简便的处理身后事的方式,自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前提是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书写能力,在本案中因为老太太不会书写,难以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但公证遗嘱的前提是相关财产必须权属清晰,许先生岳母名下“只有分房合同”,标的物尚不明确,只是一个待实现的权利,不符合公证条件,不能以立公证遗嘱形式处理此房产。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不适用此案,因为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现在老太太很难说有危急情况,不符合立口头遗嘱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老太太可以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在遗嘱内容中,尽可能把相关财产或期待的权利描述的清楚一些,一旦财产确定就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免去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