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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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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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工伤索赔案件简要总结

发布者:石志忠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9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五起工伤索赔案件简要总结

近期结了唐A九级工伤、陈B工伤案、赵C九级工伤案、汪D工伤案、杨E九级工伤案。总结了一下5起工伤赔偿案件索赔的特点,体会较深,总结成文,启发劳苦大众,为工伤受害人员增加维权信心,鼓起生活的勇气。

一、各人状况不一,但都是工作中受的伤害。

唐A,男,32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某化学有限公司职工,操作员,工作中从高处摔下,致胸部骨折,构成工伤九级。有社保及工伤保险。

陈B,男,47岁,瓦工,在南京钢铁厂内,由南京八达公司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再将施工任务外包给某个人老板的工地上砌墙,因挑板断裂,摔下,致小腿骨折,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报工伤无门。

赵C,男,46岁,南京浦口高新区内某金属制品公司操作工。工作中压铸扣件将拇指压伤,致九级伤残,有社保及工伤保险。

汪D,男,50岁,木工,在南京大厂旭东新城工地,一处由开发商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再由建设公司将劳务发包给石某,石某再雇汪D的工地上,支模板坠落,砸到大拇趾,致伤,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劳动关系十分混乱,无处投告。

杨E,女,42岁,南京六合陆营某复合肥厂工人。工作中致眼睛受伤,构成八级工伤。未订合同,无社保及工伤保险。

二、单位或老板强调各种理由,或推或躲,不予赔偿,但最终职工均以大胜或完胜而告终。

单位或老板强调工伤与其无关理由,在赔偿态度上十分冷淡。在唐A案中,公司一再强调唐A不遵守规章制度,违章作业,不系安全绳,从作业面摔下,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工伤发生,不但不赔偿还要对其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单位付了医药费就不错了,还想工伤赔偿,谈都别谈。在陈B案中,包工头陈大某强调陈B不仔细选择挑板,站的不牢,受伤后有意讹人。另外受伤,与陈大某无关,要找去找大老板,但大老板人从未见过。赵C案中,工伤后,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结束上班后冷言冷语,变相逼其辞职,并不给办理工伤赔偿。汪D,带工老板就是根本不理睬,认为是汪D是自己造成的,损失自担,无赔偿义务,也赔不起。杨E,老板一看赔偿数额较大,不愿意协商,非打官司,以为自己有关系网,混的好,官场上认识的人多,会少赔钱。

制定不同对策,把单位或老板拖进诉讼程序,制造压力,逼其依法赔偿。在唐A案中,石律师在计算了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后,向单位发函,鉴于单位很强势,接着申请仲裁。对公司强调的理由进行驳斥。裁决对于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因为单位发快递。唐A基于对单位的敌视情绪,拒绝签收,也不到单位上班。单位认为按厂规厂纪,已经达到开除标准。最后为了进一步挫败单位的嚣张气焰,在仲裁后又进行了诉讼,在法院主持一下,进行调解,适当增加了经济补偿金。又两个月后,经济补偿全部到位。陈B案中,石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但发包方(业主)、承包方、再承包方,互相庇护,石律师处处碰壁,急得捶头顿足。因无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投诉到劳动局,劳动监察也是热情接待,就是不介入处理。石律师分析:如果走工伤程序,必需先认定劳动关系,再申报工工伤,再做鉴定,再索赔。时间太长。这个工地也不是长久的,是阶段性的,到时人跑了、单位撤了怎么办?权衡利弊,以雇员人身损害关系直接将包工头、发包老板、业主,统统地告上法庭,并申请做伤残鉴定。迫于法律的威严,对方三方主动调解。发包方律师说,不应当告业主,石律师难道不知道?你不说出谁是承包人,就可以告你,至于你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来定,谁让业主不配合,告的目的,要搞的其一身骚、让其不安生。最后在九级伤残的基础上互相让步一次性做了了断。赵C案,单位十分强势,逼赵辞职,又不给赔偿,赵与其谈了几次,无果。找到石律师,并且向石律师反映了一些情况,此单位年年有工伤,并且人数很多,因为是搞金属压件,不是压到手,就是碰到腿。对于工伤赔偿,单位做法很卑鄙,利用职工不懂工伤赔偿,在工人受伤后,给工人几个钱,达成协议了结赔偿,单位自己去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最后单位还赚钱,真是极其黑心,黑透了。所以,这次,坚决要打官司。说干就干,石律师具诉状,立案,发解除合同函,要求赔偿,法庭相见,依法解决,单位怕把事弄大,暴露其卑劣的行为,主动和赵C协商,一次性赔偿8万5,了结纠纷,实际上单位已私做文件背着赵已把工伤赔偿的钱已从工伤保险处领取了。汪D案件,上游承包方只是一个空壳企业,注册地在南京六合区北山区一个小镇的一个有门牌无地点的地方,什么也没有,根本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面对现实,石律师也很无奈。虽然,有劳动监察,但他们基本上是不管事,也不想管事,不能指望。没有办法一是找带工老板谈,无论怎样,第一责任人是他,他是跑不了,找不到单位只有告他,如果判决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必将扣其工程款,并且以后工程能否有做,就难说了。在软硬兼施下,连哄带诈,一次性赔偿了2万8千元,虽然,数字少了点,但确实难榨出东西了。唉,悬啊,只要对方坚持一点,汪D赔偿无望了,因为现在找不到单位、对于这个小老板,只知道姓什么,叫什么名字、什么地方人,都不知道。就象中日甲午海战争失败,马关谈判,只要中国再坚持一些时间,说不定死的就是日本。杨E就复杂了,起先协商让老板给6万元了结,但老板的钱不是那么好要的,认为6万也多。死活不肯,没的办法,走程序,先仲裁,再诉讼,老板以为人力胜天,找县领导,最后搞到中院,调解赔偿了11万,得不偿失,赔偿了钱,又丢了信誉。

三、法律释义,核心提示。

什么是工伤?简单地说,就工作中受到的身体伤害。工伤在实质上要求,三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伤是实行地无过错责任。就是单位要对员工造成工伤的故意负有举证责任。只要不是故意,就是工伤。如果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要有理由证明职工是故意的。就是说任何受了工伤的人,只要是工伤,尽管自己可能工作中有过失,但不承担损失弥补的过错相抵的过错责任。但也不是说员工一点责任也无,对于治疗过程,要注意收集好相应的凭据,便于证明自己需要休息的时间,否则单位会以旷工、事假等名义扣钱、开除等。

工伤待遇,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由单位支付,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就是以前什么样,工伤休养期间还是什么样。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尽管是广义上的工伤,但如果要从法律法规上界定,工伤必需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受伤之日起,单位有义务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不申报,职工一年内申报。超过期限,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赔偿可以依其他形式处理。所以受伤后,一定报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治疗结束后,依据受害情况,做一下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等级,赔偿计算就有依据。对于具体赔偿,有三个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依据工伤等级依法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据年龄、工资标准计算。但这后两项必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享有。前三项赔偿的资金来源,如果交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给付。如果未交保险,则三项全部由单位给付。赔偿程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尽管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国家是有法律的,也许有单位经济实强,会采取一些方式,让法律无力,但你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充分维权。不信单位能把中级法院给买通。所以,劳动人民,你们对法律要有信心。不要听单位忽悠什么关系好,关系好,也不是全部的所有的都好,关系好也是通过钱砸出来的。相信法律会保护你的最低程度利益的。花点小钱请个律师,就当找个保镖或打手吧。经过上述五个案件,在其中,石律师尽管经历了酸甜苦辣,有时也无奈,硬着头皮,做着一些常人不能堪的事情,但总而言之,只要你勇于坚持,法律还是有点作用的,法律还是有很强的震慑力的。勤勉的劳动者,如果你受到伤害,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吧。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五起工伤索赔案件简要总结

近期结了唐A九级工伤、陈B工伤案、赵C九级工伤案、汪D工伤案、杨E九级工伤案。总结了一下5起工伤赔偿案件索赔的特点,体会较深,总结成文,启发劳苦大众,为工伤受害人员增加维权信心,鼓起生活的勇气。

一、各人状况不一,但都是工作中受的伤害。

唐A,男,32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某化学有限公司职工,操作员,工作中从高处摔下,致胸部骨折,构成工伤九级。有社保及工伤保险。

陈B,男,47岁,瓦工,在南京钢铁厂内,由南京八达公司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某建设公司再将施工任务外包给某个人老板的工地上砌墙,因挑板断裂,摔下,致小腿骨折,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报工伤无门。

赵C,男,46岁,南京浦口高新区内某金属制品公司操作工。工作中压铸扣件将拇指压伤,致九级伤残,有社保及工伤保险。

汪D,男,50岁,木工,在南京大厂旭东新城工地,一处由开发商分包给某建设公司,再由建设公司将劳务发包给石某,石某再雇汪D的工地上,支模板坠落,砸到大拇趾,致伤,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劳动关系十分混乱,无处投告。

杨E,女,42岁,南京六合陆营某复合肥厂工人。工作中致眼睛受伤,构成八级工伤。未订合同,无社保及工伤保险。

二、单位或老板强调各种理由,或推或躲,不予赔偿,但最终职工均以大胜或完胜而告终。

单位或老板强调工伤与其无关理由,在赔偿态度上十分冷淡。在唐A案中,公司一再强调唐A不遵守规章制度,违章作业,不系安全绳,从作业面摔下,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工伤发生,不但不赔偿还要对其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单位付了医药费就不错了,还想工伤赔偿,谈都别谈。在陈B案中,包工头陈大某强调陈B不仔细选择挑板,站的不牢,受伤后有意讹人。另外受伤,与陈大某无关,要找去找大老板,但大老板人从未见过。赵C案中,工伤后,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结束上班后冷言冷语,变相逼其辞职,并不给办理工伤赔偿。汪D,带工老板就是根本不理睬,认为是汪D是自己造成的,损失自担,无赔偿义务,也赔不起。杨E,老板一看赔偿数额较大,不愿意协商,非打官司,以为自己有关系网,混的好,官场上认识的人多,会少赔钱。

制定不同对策,把单位或老板拖进诉讼程序,制造压力,逼其依法赔偿。在唐A案中,石律师在计算了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后,向单位发函,鉴于单位很强势,接着申请仲裁。对公司强调的理由进行驳斥。裁决对于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因为单位发快递。唐A基于对单位的敌视情绪,拒绝签收,也不到单位上班。单位认为按厂规厂纪,已经达到开除标准。最后为了进一步挫败单位的嚣张气焰,在仲裁后又进行了诉讼,在法院主持一下,进行调解,适当增加了经济补偿金。又两个月后,经济补偿全部到位。陈B案中,石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但发包方(业主)、承包方、再承包方,互相庇护,石律师处处碰壁,急得捶头顿足。因无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投诉到劳动局,劳动监察也是热情接待,就是不介入处理。石律师分析:如果走工伤程序,必需先认定劳动关系,再申报工工伤,再做鉴定,再索赔。时间太长。这个工地也不是长久的,是阶段性的,到时人跑了、单位撤了怎么办?权衡利弊,以雇员人身损害关系直接将包工头、发包老板、业主,统统地告上法庭,并申请做伤残鉴定。迫于法律的威严,对方三方主动调解。发包方律师说,不应当告业主,石律师难道不知道?你不说出谁是承包人,就可以告你,至于你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来定,谁让业主不配合,告的目的,要搞的其一身骚、让其不安生。最后在九级伤残的基础上互相让步一次性做了了断。赵C案,单位十分强势,逼赵辞职,又不给赔偿,赵与其谈了几次,无果。找到石律师,并且向石律师反映了一些情况,此单位年年有工伤,并且人数很多,因为是搞金属压件,不是压到手,就是碰到腿。对于工伤赔偿,单位做法很卑鄙,利用职工不懂工伤赔偿,在工人受伤后,给工人几个钱,达成协议了结赔偿,单位自己去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最后单位还赚钱,真是极其黑心,黑透了。所以,这次,坚决要打官司。说干就干,石律师具诉状,立案,发解除合同函,要求赔偿,法庭相见,依法解决,单位怕把事弄大,暴露其卑劣的行为,主动和赵C协商,一次性赔偿8万5,了结纠纷,实际上单位已私做文件背着赵已把工伤赔偿的钱已从工伤保险处领取了。汪D案件,上游承包方只是一个空壳企业,注册地在南京六合区北山区一个小镇的一个有门牌无地点的地方,什么也没有,根本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面对现实,石律师也很无奈。虽然,有劳动监察,但他们基本上是不管事,也不想管事,不能指望。没有办法一是找带工老板谈,无论怎样,第一责任人是他,他是跑不了,找不到单位只有告他,如果判决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必将扣其工程款,并且以后工程能否有做,就难说了。在软硬兼施下,连哄带诈,一次性赔偿了2万8千元,虽然,数字少了点,但确实难榨出东西了。唉,悬啊,只要对方坚持一点,汪D赔偿无望了,因为现在找不到单位、对于这个小老板,只知道姓什么,叫什么名字、什么地方人,都不知道。就象中日甲午海战争失败,马关谈判,只要中国再坚持一些时间,说不定死的就是日本。杨E就复杂了,起先协商让老板给6万元了结,但老板的钱不是那么好要的,认为6万也多。死活不肯,没的办法,走程序,先仲裁,再诉讼,老板以为人力胜天,找县领导,最后搞到中院,调解赔偿了11万,得不偿失,赔偿了钱,又丢了信誉。

三、法律释义,核心提示。

什么是工伤?简单地说,就工作中受到的身体伤害。工伤在实质上要求,三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伤是实行地无过错责任。就是单位要对员工造成工伤的故意负有举证责任。只要不是故意,就是工伤。如果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要有理由证明职工是故意的。就是说任何受了工伤的人,只要是工伤,尽管自己可能工作中有过失,但不承担损失弥补的过错相抵的过错责任。但也不是说员工一点责任也无,对于治疗过程,要注意收集好相应的凭据,便于证明自己需要休息的时间,否则单位会以旷工、事假等名义扣钱、开除等。

工伤待遇,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由单位支付,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就是以前什么样,工伤休养期间还是什么样。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尽管是广义上的工伤,但如果要从法律法规上界定,工伤必需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受伤之日起,单位有义务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不申报,职工一年内申报。超过期限,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赔偿可以依其他形式处理。所以受伤后,一定报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治疗结束后,依据受害情况,做一下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构成等级,赔偿计算就有依据。对于具体赔偿,有三个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依据工伤等级依法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据年龄、工资标准计算。但这后两项必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享有。前三项赔偿的资金来源,如果交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给付。如果未交保险,则三项全部由单位给付。赔偿程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尽管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国家是有法律的,也许有单位经济实强,会采取一些方式,让法律无力,但你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充分维权。不信单位能把中级法院给买通。所以,劳动人民,你们对法律要有信心。不要听单位忽悠什么关系好,关系好,也不是全部的所有的都好,关系好也是通过钱砸出来的。相信法律会保护你的最低程度利益的。花点小钱请个律师,就当找个保镖或打手吧。经过上述五个案件,在其中,石律师尽管经历了酸甜苦辣,有时也无奈,硬着头皮,做着一些常人不能堪的事情,但总而言之,只要你勇于坚持,法律还是有点作用的,法律还是有很强的震慑力的。勤勉的劳动者,如果你受到伤害,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吧。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