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因生意急用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10月25日向叶某借款¥50000元,并向叶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于都县人民法院处理。李某借款已经差不多满2年,叶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未果,于是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附涉案借条:
《借条》
兹借到叶某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小写):50000.00元正。用于生意急用或周转,如有争议,由于都县人民法院处理。此款于: 年 月 日还清。
借款人电话:XXXXX
借款人签名:XXX
2011年10月25日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案说法】
笔者认为本案的借条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借条中除了注明出借币种与出借日期外,还应写明还款日期、约定利息。
1)关于还款日期。还款日期是计算利息的依据。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日期与利息,就无法向对方主张利息,但起诉的胜诉权也就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过了两年,还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还款的,但是一般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并明确了利息,对方过了还款日期尚未还款的,不但可以主张借款本金,还可以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2) 关于利息。笔者认为利息部分必须明确,如没有注明利息计算方法,则出借人就不能向对方主张利息。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书)。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利息,笔者特别提出一点,有些律师认为“即使约定的计算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但完全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等形式来规避法律的规定”。虽然存在争议,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民间借贷案件如果有在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两项相加也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对于超出部分,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二、如果借款人已婚的,除了要求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可以要求附上《结婚证》复印件。
1)笔者认为如果借条中没有注明借款的身份信息,也没有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无法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给诉讼造成极大的困难。
2)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笔者建议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结婚证》的复印件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如发生纠纷,可以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将该借款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处理,以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债等情况发生,多了一层保障。
三、借条中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大大减少诉讼成本。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民间借贷案件,如无特别约定管辖法院,则应由借款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对于户籍地为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的流动人的借款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头疼的事情。如果借款的金额不高,出借人或许就会因为顾忌差旅费等成本过高而放弃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流动人口,笔者认为可以在借条中作出特别约定,可注明如发生纠纷由借款地的人民法院(法庭)管辖,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这样不但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附借条规范模板:
《借条》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于生意急用。此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之日起算;本借条发生纠纷时由借款地人民法院(法庭)管辖,并由借款人另外承担出借人因维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借款地:xxxxxx
借款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