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伍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3国道某路段时,由邱某驾驶的油罐车相撞,造成伍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肇事者邱某无法一次性拿出巨额赔偿金,不愿意进行调解,无奈,伍某的近亲属最终选择走法律程序维权。
伍某的近亲属找到本代理人后,本代理人进行对此次交通事故材料的分析,了解到肇事者邱某系某公司雇请的员工,此次事故邱某因赔偿能力有限,特依据法律将肇事者邱某所在工作的某公司(雇主)作为被告及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作为被告。最终经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伍某的近亲属获得了四十多万的赔偿金额,也维护了伍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