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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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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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将军的遗嘱

发布者:张明英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继承 |453人看过

给孩子们留点东西,是所有父母的共同心愿。但“留什么”和“怎么留”,却是对所有父母的一场考验。古人说,留下千垛干柴,不如留下一把斧子。父母给孩子最宝贵的遗产,应该是奋斗的精神和做人的本领,而不是身外的财产。

 

2007年,我刚到律师所工作不久。有一天,一个小伙子来到我们所,说他的父亲已经88岁了,想找律师帮助立一份遗嘱,希望我们到他家里去一趟。所主任当即安排我和另一个资深律师,跟着小伙一起赶到这位老人家里。

这位老人,住在军分区家属院。周围环境不错,屋里的摆设,也很有军人气息。我们作了简单地自我介绍之后,老人第一句话就说:“我找你们来帮我立遗嘱,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立即回答:“那当然,有律师见证所立的遗嘱,受法律保护。而且,我们还可以代为保存和监督执行。”

老人一听,很高兴地说:“那就好,今天我们就把这件事情办好。”

老人祖籍山东,1919年出生,1938年参加八路军。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参加过上百场大大小小的战斗,枪林弹雨,九死一生。并先后担任所在部队的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师长等。1955年,评定为少将军衔,并担任某军分区领导,直至离休。

这位老将军共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因为儿女陆续长大结婚成家,经他之手,购置了三套房产。老伴前几年去世,他一直和小儿子夫妻一起居住。小儿子和儿媳妇都很孝顺,每天精心照顾他的日常生活。

 

向我们介绍了基本情况之后,老将军让他的小儿子和儿媳妇先去忙,然后把我们带到他的卧室,讲述了他要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我这一生,尽了该尽的力,做了该做的事,无愧于心,无愧于人。生老病死,都是自然规律。现已年近九十,自知时日不多,所以要立这份遗嘱。

一、我死了之后,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把自己的遗体捐赠出去。能捐赠的器官,全都要捐赠。他人能用则用,不能用则做科研。

二、我现有的存款、死后的抚慰金和除房产外其它可以变卖的东西,全部捐给希望小学。丧葬费可以从中支出,但儿女不能要。这一条,请军分区领导帮助落实。

三、我和小儿子现在住的房子,留给小儿子。条件是他要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他妹妹。我的第二套房子,留给身有残疾的二女儿。我的第三套房子变卖,所得款项平均分给小儿子和残疾女儿之外的其他几个儿女。

上述所有一切,由军分区领导帮助处理。如有子女不同意,不同意之人应得遗产,由军分区领导捐赠给希望小学。

我们按照老将军的口述,把他的遗嘱一字不差地记录和整理出来。他看后签了字,我们两个律师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字,然后带回所里存入档案。同时通知老将军的儿女和军分区领导,说老将军立了一份遗嘱,保管在我们所里。一旦老将军百年之后,将按他这份遗嘱处理后事。

老将军立了这份遗嘱之后,身心更加轻松,一直到95岁,才安然离世。他的后事和遗产处理,也严格按照他的遗嘱逐项落实。所有子女,都尊重老爸的决定,没有任何异议和纠纷。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是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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