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承业律师
明承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9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新疆-乌鲁木齐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关系、社保、工伤保险及维权若干问答

作者:明承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51次举报

劳动关系、社保、工伤保险及维权若干问答

1、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

答:根据新人社发[2013]79号文件《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规定(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六)工伤康复确认;(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或者鉴定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4、单位能否收取求职者抵押金?

大学毕业生小吐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与这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提出让小吐交一定数额的抵押金。小吐非常困惑,现询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关于收取抵押金问题有关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招聘一般性工作岗位人员,以收取抵押金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是错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镇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单位向小吐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小吐可以依法拒绝单位收取抵押金的要求。

何种情况下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5、吴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多年,最近,由于严重违反了本企业的规章,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吴某询问自己这种情况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能否领取失业金取决于失业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条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吴某虽违反了企业的规章,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也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因此,如吴某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本人到街道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吴某就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中规定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哪些争议案件?

答:(一)中央、国家驻乌鲁木齐市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争议案件;

(二)自治区级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争议案件;

(三)驻乌鲁木齐市的军队、武警部队(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其劳动者或文职人员之间发生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争议案件;

(四)在自治区范围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自治区级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和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58号

7、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58号

8、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王女士: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赵先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0、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冷女士:我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跟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兼职工作人员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施小姐:本单位有一职工,从事兼职工作,像他这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跟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2、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起执行?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960元、770元、690元、62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90-16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9.8%。另一种是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0元、960元、880元、80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20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21.1%。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元、9.6元、8.8元、8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4至2.8元不等。

按文件规定,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3、米女士: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14、龚女士询问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如何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案 例:

龚女士是一家私企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近期她所在单位有一名劳动者提出离职,而这位劳动者与单位在就职初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龚女士咨询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如何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分 析: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五、由《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龚女士可以与单位这位劳动者说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应付的责任。

15、金女士询问破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落实?

案例:

金女士为一名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今年面临破产清算的状况,金女士担心自己单位破产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着落,于是打电话来咨询是否有符合其情况的相关政策规定。

分析:

根据新人社发[2013]79号文件【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应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用。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工伤保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清偿。伤残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进行清偿。

16、对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某公司职员米小姐,一个月前怀孕了,这之后,米小姐常常以怀孕为由,提早下班或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也不按规定提交请假单、病假单、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等。对她的违规行为,人事部门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告知沈小姐,告诉她有病可以休息,但应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而她并无任何行动上的改正。人事根据她的考勤记录,依照本公司考勤制度,认定她已严重违纪,经通知工会后,通过快递公司向其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米小姐收到通知书后,随即赴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人事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于是,米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她的请求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分析:

一、劳动法律对于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倘若女职工在“三期”内,因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就不会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原国家劳动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三、回到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公司方面出具了相当完备的证据,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近两个月中米小姐的出勤记录表,公司曾通过电话和书面告知米小姐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的电话录音和书面材料证据,过去公司孕期女职工请假时提交的请假单、病假单、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等等。而沈米小姐方面,反复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为由来解释自己累计15天未上班的原因,却无法提供包括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病假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并且她承认公司人事曾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自己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知道“孕妇常规检查,应事先请假;突发就医,需事后补假”的请假规定,但由于自己认为这些规定不是很重要,也就没有提交过请假单。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且一直以来都依规执行,管理痕迹清晰,对米小姐旷工15日属严重违纪的认定合理。公司与米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决对米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17、2012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

金先生是某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2012年自治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后,金先生需要调整其单位员工的相关待遇,于是他拨打12333询问最低工资的相关情况。

分析:

一、根据新政发[2012]7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

三、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金先生所在单位乌鲁木齐市的标准为不含“三险一金”895元,包含“三险一金”1140元。

四、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3.4元、11.4元、10.6元、9.8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办事规范

章先生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欲通过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解决,但他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办事规范不甚了解,于是拨打12333,想对具体的程序进行了解。

劳动人事

分析: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办理对象为:

1.驻乌鲁木齐市的中央、国家和自治区级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驻乌鲁木齐市的军队、武警部队(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其劳动者或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外省(市、自治区)驻乌鲁木齐市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四、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五、申请时限: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材料有: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七、办理程序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7.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处理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责任: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19、女职工怀孕生育保险报销程序的问题

王女士参加工作五年,去年年底刚刚更换工作单位,她预备今年怀孕生产,但是担心更换工作单位影响她生育保险的报销,于是打通了12333询问,在得知她更换工作单位不会影响生育保险报销的情况后,她在电话那头放心地笑了。12333政策咨询人员还告诉了她详细的乌市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分析

一、根据[2010]159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

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若所在单位为您连续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且正在缴费状态,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女职工生育的,应当在首次产检前携带《准生证》、本人社会保险卡等相关证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个人生育保险信息档案,填写《社会保险待遇代付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留存相关凭据。

2.女职工做流(引)产的,可直接持本人社会保险卡在本市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流(引)产手术;其生育津贴的申领应在流(引)产前或流(引)产后持相关证据及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填写《社会保险待遇代付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留存相关凭据;其它计划生育手术不用去街道办事处录入信息。

3.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待遇必须去街道办事处录入信息;

参保人员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标准为:

检查费:产前:950元/人产后:50元/人

生育医疗费:顺产:1500元/人助娩产:2000元/人

剖宫产:3000元/人多胞胎生育:增加200元/胎

计划生育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人流:400元/人

怀孕4-7个月引产:1000元/人

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1200元

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200元

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1000元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待遇为以上标准的50%

女职工生育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

20、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是否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吴先生的妻子之前为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她怀孕待产,于是辞职在家修养。吴先生本人有工作单位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他听本单位人事部门同事说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拨打了12333进行咨询。

分析:

1、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十五条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的,并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依据乌劳[2009]5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4]234号)、《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的通知》(乌劳[2005]3号)的规定,确保生育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定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男职工配偶持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显示当前处于失业状态;

二、男职工配偶持有《残疾证》且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男职工单位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按规定享受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原《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8]26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予以废止。

3、根据实际情况,吴先生的妻子应当在其长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她当前处于失业状态;或者由吴先生所在单位出具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1、从事美容用品行业相关工作,怀孕后如何提出劳动保护

案例2董女士从事美容用品行业相关工作,在某公司已经工作5年,因工作关系每天都要接触到某化妆产品,而这些产品是孕妇慎用的,因为其中含有的精油成分易导致流产或者影响胎儿发育,所以今年她怀孕后,董女士向公司提出申请暂时调离本岗位,待产后再恢复工作。而公司以无法安排合适工作为由,暗示董女士提交辞职报告,董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打电话来询问。经过12333工作人员的解答后,董女士明白了作为女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打算进一步与公司协商,并做好了提交仲裁申请的准备。

分析:

1.《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了相关的劳动保护。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即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放射性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土石方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强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震动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7、弯腰、下蹲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9、其它: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董女士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董女士有权申请调离岗位,安排孕期适合从事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22、国家法定休假日,是否能够享加班费或者补休的待遇?

案例1安先生所在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正值中秋国庆假期先后到来,安先生无法享有连续的假期,在节假日也需要上班,因此他打来电话询问不定时工作制若遇到国家法定休假日,是否能够享加班费或者补休的待遇。经过12333工作人员的详细解答,安先生解开了心头的疑惑。

分析: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呢?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原《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原《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4.除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还有一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5.根据以上规定,安先生工作时间若遇到国家法定休假日,则用人单位应支付3倍加班工资,若遇到双休日,则不视为加班时间。

23、试用期可以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吗?

案例:

陈先生是一名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即被一家合资公司录用。而在陈先生办理入职相关手续时,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陈先生他的试用期为3个月,这3个月发放试用期工资,不缴纳社保,若他表现合格即转为正式职工,那时再发放正式职工工资,并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陈先生于是想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手续,待转正后再由公司缴纳。而当他拨打12333电话咨询如何自行缴纳社保时,12333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公司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陈先生才明白,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自己该如何缴纳社保,而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该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发放正式工资等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仲裁部门投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

2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金?

案例:

王先生在单位工作3年,于2010年2月19日从单位辞职,并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6月份他听朋友说可以领取失业金,于是,拨通12333咨询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分析: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1.有时间限制,必须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之内。(注:在单位没有及时告知可以申领的情况下,导致延误领取期限的,单位出证明盖公章,可以去申请。)2.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若是本人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3.单位必须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所以,王先生不符合领取条件不能办理。

25、什么是“三金”或“五金”、用人单位如何参保、参保标准是多少?

案例:

小李从原先的A公司辞职,三个月后他在新成立的B公司找到了工作,并在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保工作,看着手头要作的工作,这时他才发现之前他一直对“社保”中“三金”、“五金”的概念一知半解,个人能否缴纳“三金”或“五金”呢?在A公司缴纳的社保又怎样和现在B公司的衔接?新成立的B公司要给员工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又该如何办理呢?各项金额的缴费比例、基数等又是多少呢?带着这些问题,小李拨通了“12333”。

分析

一“五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通称,这“五金”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按比例缴纳费用,“五金”中的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劳动者本人不承担,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按比例扣除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费用,也就是常说的“三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可以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费:单位以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行业类别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费率标准为:一类0.5%;二类0.9%;三类1.4%。参保单位农民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缴纳。

(五)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

(六)大额医疗救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缴纳。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缴纳。

(八)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2.1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7万元。

(九)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为每人每月3元。

三、参保单位需携带的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银行行号长条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没有社保编号的人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情况登记表》(贴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有社保编号的人员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表》

26、关于社保补费、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及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等问题。

案例:

王女士1999年从单位辞职,从事自由职业,自1999年之后并未开始自行交纳社保,之前一直由单位交纳。今年她已经年满41周岁了,听别人说女性最晚要从40岁开始交纳社保,她非常着急,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经错过了交纳的时间。如果现在开始自己交纳社保,这些手续又怎样办理呢?她还想一次性把之前的年限补足,而原单位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听到12333电话咨询人员告诉她,中断的年限不一定能够补缴,她更着急了,那么是不是自己过去的缴费年限都作废了呢?待12333电话咨询人员耐心地为她将整个问题解答完毕后,她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分析:

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实际上包括了以下几个小问题:

一、关于社保补费问题

根据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保补费对象包括

1.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

2.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3.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

4.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

5.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6.具有原国企正式职工身份补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原先具有以上身份,则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个人档案,根据原单位级别,至自治区或乌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龄认定手续,办理后若身份符合,则可办理补费手续。

二、社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是否可以中断?

社保基金缴费年限均可累计计算,中断缴纳不会影响之前缴纳年限的计算。所以,即使王女士不具备补费资格,她之前由原单位交纳的社保年限,与她今后办理的缴费年限均可累计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有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最大年龄?

根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办理退休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到达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其二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者,可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保险关系。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保手续?缴纳费用是多少?

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保,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社保编号(没有者则携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数张),本人工商银行卡及银行卡柜台近期存款凭条,在本人长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所属行政片区社保所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费用。2010年缴费标准为:养老高基数为430元(精确至个位,下同)低基数为258元,医疗保险为143元,其中包含10元大额医疗救助金。

2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范围。

案例:

刘先生患有严重的痤疮,在某医院进行治疗,费用不菲。他所在的单位为他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天,他拨通了12333,询问自己这次的医疗费是否能够报销。

分析:

根据劳社部发[1999]22号文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范围有: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刘先生的治疗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因此无法报销。

28、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9、2013年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单位:元/小时/人

地 区 名 称

小时最低工资准

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5.2

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沙湾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

13.2

吐鲁番市、鄯善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乌苏市、库尔勒市、若羌县、阿克苏市、库车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

12.4

托克逊县、哈密市、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11.6

依据:新政发[2013]56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0、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哪些项目?

答:根据新政发[2013]56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的项目包括: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之前缴费的年限是否作废?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之前缴费的年限不会作废,均累计计算。但医疗保险缴费有等待期,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住院时医保卡才能够正常使用。

连续缴费7-11个月的,报销比例为30%,12-23个月的,报销比例为60%,24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为80-90%。

32、社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是否可以中断?

答:社保基金缴费年限均可累计计算,中断缴纳不会影响之前缴纳年限的计算。

3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纳费用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保,可在本人长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所属行政片区社保所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费用。

34、企业应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5、什么是“三金”、“五金”?个人能否缴纳“三金”或“五金”?

答:“五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通称,这“五金”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按比例缴纳费用,“五金”中的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劳动者本人不承担,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按比例扣除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费用,也就是常说的“三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可以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36、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阿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现已接到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想了解是否能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答:续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按照《劳动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阿某在这个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在续订合同时就具备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向企业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此外,不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延劳动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度,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疑难合同纠纷;疑难工伤(工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7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