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据2025年2月11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片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原告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使用“某AI”软件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但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自己于2024年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被告公司已侵犯了其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某AI”软件生成的案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案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案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案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为案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王某就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图片的性质、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与保护的法律探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内容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尤其在艺术创作领域,AI生成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层出不穷。然而,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却未有定论,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上述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探讨这一问题的又一个生动案例。
一、?独创性是核心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该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我国著作权法通过保护作品著作权而真正要保护的,其实是蕴含在相关作品中的某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且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因此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明确了AI生成内容在符合独创性要求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创作者的预见和控制是判断独创性的重要因素?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告王某在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的过程中,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控制。这种预见和控制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是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所谓作者的预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构思与创意?。在使用AI进行创作之前,作者通常会在脑海中构思画面的大致效果、主题或风格。这种构思是基于作者的个人经验、审美偏好和创作意图,体现了作者对最终作品的预期和预见。
2.?关键词与参数选择?。作者通过选择特定的关键词和设置参数来引导AI生成符合其预期的内容。
3.?预期效果的评估?。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会根据AI生成的初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如果不符合,作者会调整关键词、参数或风格,直到生成满意的作品。
而所谓作者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创作过程的调整?。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作者不是被动地接受结果,而是积极参与调整。通过不断修改关键词、参数和风格设置,作者可以控制生成内容的方向和特征,使其更加符合自己的创作意图。
2.?筛选与挑选?。根据作者输入的关键词、参数和风格设置,AI可能会生成多个结果,作者需要从中筛选出最符合自己预期的作品。这种筛选过程体现了作者对最终作品的严格控制和选择。
3.?个性化表达的体现?。尽管AI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者通过关键词选择、参数调整和筛选等步骤,将个人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等个性化元素融入作品中,使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表现力。
三、?软件使用者具有作者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图片是由AI软件生成的,但王某作为软件使用者,通过其构思、关键词选择、参数调整等智力活动,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因此应认定为作者及著作权人。
笔者赞同法院的上述观点,这一判决结论不仅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体现和肯定了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有助于明确在AI生成内容场景下软件使用者的法律地位。AI作品创作过程中,AI软件使用者确实应当被认定为作者,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等所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法律实践,AI生成内容的版权应当归属于“使用AI工具的生成者”,即AI软件的使用者?。这是因为虽然AI会自动生成内容,但它只是个辅助工具,实际的创作指令和输出仍然依赖于使用者的操作和构思。此外,就权利主体资格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而AI显然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AI所创作的作品在法律上并不能被视为其“拥有”,而是归属于实际使用AI进行创作的人?。
2.从创作过程来看?。AI软件的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选择关键词、设置参数、调整风格等方式,积极引导AI生成符合自己预期的内容。这种引导和调整不仅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意图和审美偏好,还使得生成的内容具有了一定的独创性和个性化特征。因此,从创作过程的角度来看,AI软件的使用者应当被视为作者身份?。
3.从市场角度和合同约定来看。随着AI创作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利用AI进行创作。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受到市场因素和合同约定的影响。例如,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著作权的归属。但无论如何,AI软件的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的作者身份应当得到认可?。
四、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意义与挑战
1.?激发创新活力?。上述案件的判决,清晰界定了在人工智能生成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利于激发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通过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激励更多创作者利用AI技术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最终会使整个社会受益。
2.?法律适用的挑战?。然而,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在法律适用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而其中最现实的两个挑战,一是如何准确判断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二是如何平衡软件开发者、使用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笔者认为,关于如何准确判断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当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创作者的预见和控制。如上所述,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要考虑创作者在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等过程中的预见和控制。这种预见和控制体现了创作者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等智力活动。如果创作者能够通过其智力活动,使得生成的AI内容呈现出独特的艺术风格或表达形式,且这种表达形式并非完全由AI算法随机产生,而是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可控性,那么可以认为该内容具有独创性。
(2)?个性化表达的体现?。独创性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个性化表达的体现。AI生成的内容如果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创作者的个人风格、情感或审美偏好,那么可以认为该内容具有独创性。例如,在艺术创作中,如果AI生成的图片或音乐作品在色彩搭配、构图、旋律等方面呈现出独特的风格,且这种风格与创作者的个人偏好相一致,那么可以认为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独创性还要求作品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并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和理解。AI生成的内容如果能够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官形式被他人所感知,并且这种感知具有明确的意义和审美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内容具有独创性。
而关于如何平衡软件开发者、使用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则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法律地位与权益?。首先,需要明确软件开发者、使用者及公众在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但不应因此过分限制使用者的创作自由;使用者在使用AI软件创作时,应独立享有对其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公众则享有接触和依法使用这些创作成果的权利。
(2)?建立合理的许可制度?。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可以建立合理的AI生成内容许可制度。软件开发者可以设定一定的使用条件或授权费用,使用者在使用AI软件创作时,需遵守这些条件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公众在使用这些创作成果时,也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3)?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行业自律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软件开发者、使用者及公众应共同遵守行业规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平衡各方利益还需要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通过不断改进AI算法和技术手段,提高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和审美价值,从而增强使用者的创作动力和公众的欣赏兴趣。同时,也应关注技术发展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确保技术创新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探讨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与保护问题的生动案例。通过明确独创性是核心要素、创作者的预见和控制是判断依据以及软件使用者的作者身份等关键点,该案判决为今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并继续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