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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犯什么罪(附10个案例)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90次举报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博济桥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张某报警称:他刚刚收到高考录取通知书,但录取他的高校自己并没有在高考志愿里填报过登录报考网站查询后发现自己原本填报的高考志愿信息被人篡改了。

 

高考录取事关重大,派出所民警立即行动,经与相关部门协查排查、分析研判,很快锁定临清市李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成功抓获。李某与张某在聊城市区同一所学校就读,两人系同班同学,在学校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出于泄私愤的目的,李某使用微信冒充老师,获取了张某高考报名所用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并登录报考平台将张某的高考志愿进行修改,进而造成张某未被自己报考的高校录取。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呢?主要涉及《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通常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这些行为若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前提,是非法获取到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考号、账号和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情节严重,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近几年,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行为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来看以下几个类似案件。

 

案例一: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23630日,被告人徐某宝为帮助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以获得提成,在随州技师学院机房、随州市曾都区凡尔赛电竞酒店一房间进行招生宣传时,偷拍被害人张某、姚某某“湖北招生信息网”账户和密码。202372日下午,徐某宝在随州市曾都区××出租屋内,通过偷拍的视频试出张某、姚某某高考志愿填报系统账号及密码,后未经张某、姚某某同意,登录湖北招生信息网更改张某、姚某某填报的志愿信息,将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作为张某、姚某某第一志愿。张某于202372日报警,经随州市教育局上报,湖北省考试中心于202377日恢复张某被篡改前的高考志愿。姚某某于202385日报警,因高考志愿已投档无法更改,姚某某错误被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录取。

法院判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宝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湖北省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录取志愿填报系统,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罗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23625日,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后,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账号,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篡改,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

 

法院判决: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柴X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柴X坤与被害人张三是大名县第一中学的同学,2019年高考结束后二人填报高考志愿时,均报考了白城师范学院的环境设计专业。因被告人柴X坤得知被害人张三的高考文化分数和专业分数都比自己的高,被告人柴X坤担心自己不能被录取,2019627日下午5时许,在大名县第一中学微机室内,被告人柴X坤利用之前报考志愿时记下的张三的身份证号码,登录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入被害人张三的填报表并删除了其填报的白城师范学院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导致张三没有被该校录取。

法院判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X坤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被告人柴X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柴X坤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柴X坤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案例四:黄X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19371531分至1546分许,被告人黄X芸为了泄私愤,在瓮安县中等职业学校1601护理班教室内,使用本人137××××1732手机登录贵州省2019年高考分类招生网志愿填报系统,分别用其获取的瓮安县中等职业学校考生石某1、罗某、朱某的考生号和密码登录其高考分类招生网志愿填报系统,将石某1填报的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随意修改为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填报的第一至第六专业分别由护理、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学、药品经营与管理随意修改为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公共卫生管理、护理(口腔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口腔护理方向)、中医学,并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罗某填报的贵阳护理职业学院随意修改为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填报的第一专业护理没有修改,第二至第六专业分别由助产、护理(康复方向)、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随意修改为建筑工程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旅游管理、园艺技术,并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朱某填报的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随意修改为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填报的第一至第六专业分别由护理、助产、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随意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管理、金融管理、空中乘务,并把修改志愿机会用完;后经笔试和面试,罗某、石某1分别被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护理专业、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专业预录取,修改造成被害人罗某、石某1不能按照自己填报志愿的学校和专业就读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朱某虽然笔试分数较高,但由于填报学校和专业被修改后造成专业不对口,不能参加面试,导致没有被录取的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X芸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黄X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安X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被告人安X虎因希望与被害人小诺处男女朋友,想让小诺能够被自己正在就读的山东英才学院录取,于201876日,利用之前获取的小诺填报高考志愿的账号和密码,在明知小诺不想上山东英才学院的情况下,违背小诺的意志,私自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替小诺填报了高考统考批志愿,并将山东英才学院填报于第二位,且将小诺修改高考志愿的次数用完,致使小诺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填报高考志愿。

 

法院判决: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X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安德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六:贺X恒、邓X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贺X恒、邓X耀均为广西南宁市龙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二人所在业务小组中,贺X恒为组长。20185月,广西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结束后,被告人贺X恒、邓X耀为帮助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以获得高额佣金,通过诱使考生填报预报名系统的方式非法获取考生用于登录广西普通高校录取志愿填报系统的报名号以及个人关键身份信息,采取猜密码的方式侵入考生填报志愿系统,修改考生登录密码或虚构招生老师、高考志愿者等身份获取考生信任,以帮助考生填报志愿为名,获取考生登陆账号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擅自修改和锁定考生志愿,填报与其有利益往来的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经查,在201853日至55日广西招生考试院开放志愿填报期间,因二被告人的篡改志愿行为,共有11名学生错误被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录取。其中贺X恒篡改了韦某1、覃某1、黄某1、周某1、韦某3、卢某、周某3的志愿,邓X耀篡改了韦某2、王某、兰某、邓某的志愿。案发后X恒及其亲属向被害人周某1、韦某3、覃某1、黄某1、韦某1、卢某、周某3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X恒、邓X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共造成被害人韦某2等十一名考生无法被志愿学校录取,后果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X耀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七:高X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166月,被告人高X波代表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从事招生工作,同年731日,刘某某和母亲乔某某来到高X波设立的临时招生办公室,经咨询后决定报考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为第一志愿院校,并当场由招生工作人员公某某帮助刘某某使用刘某某的考生号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志愿填报操作。刘某某及母亲乔某某离开后,公某某将私自记录的刘某某的高考志愿填报登录密码提供给高X波。同年82日,刘某某在其表姐赵某某的帮助下修改了自己的报考志愿,填报了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为第一志愿院校,同时将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变更为第三志愿院校。201684846分,被告人高X波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条路新星网吧内未经刘某某本人允许,使用公某某提供的刘某某的考生登录密码,冒用刘某某的身份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网站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因发现刘某某第一志愿未填报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删除了刘某某填报的第一志愿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的全部招考专业信息,并将青岛恒星科技学院填报为第一志愿院校,致使刘某某在符合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的招生录取分数的情况下因报考志愿被篡改未能被录取。

 

法院判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造成考生刘某某未被其所填报志愿院校录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高X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八:邵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被告人邵X在睢宁县城中国城内(原粮食局)从事高考咨询业务。2016年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郭某经人介绍至被告人邵X处咨询高考志愿填报事项,郭某及家人询问其分数能否被江苏师范大学录取,被告人邵X承诺可以帮助其协调,并要求郭某支付5万元作为报酬,后郭某将准考证号及动态口令卡告知被告人邵X,并在被告人邵X处填报了高考志愿。后郭某因被告人邵X不能确保其被江苏师范大学录取,遂于629日登陆江苏省考试院网站将高考志愿重新填报为南京晓庄学院、淮阴师范学院、连云港师范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均为二本院校)。被告人邵X知道后,为泄私愤,于72日临近高考填报志愿系统关闭前,擅自将郭某报考志愿修改为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体育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及江苏省师范大学,导致郭某未被符合录取条件的南京晓庄学院(定向)、淮阴师范学院等院校录取。

法院判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X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邵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九: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系山东英才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大一学生,朱某系山东英才学院护理专业大二学生。20165月中旬,山东英才学院在全国各地招生,招生前,学院对招生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招生人员每招到一名学生可得到800元社会实践活动补助。山东英才学院图书馆教师张某带领赵某、朱某等人到济宁市兖州区进行招生,张某租住的兖州光通大厦速8酒店405房间作为山东英才学院兖州招生办公室。201685日上午10时许,赵某与朱某等人到济宁市兖州区第六中学,动员填报高考志愿的学生填报山东英才学院。在济宁市兖州区第六中学微机室,被害人颜某2在电脑前填报志愿时,被告人赵某在未经颜某2同意的情况下,默记颜某2的身份证号码及高考志愿系统登录密码后,写在纸上,并用手机拍下电脑显示屏。当日16时许,赵某回到兖州光通大厦速8酒店405房间,将写有颜某2身份证号码及登录密码的纸拿给朱某,让朱某将颜某2的第五志愿山东英才学院改为第一志愿。1629分,朱某用张某的笔记本电脑登录山东招生考试高考志愿填报系统,输入颜某2的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进入颜某2的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颜某2填报的第五志愿山东英才学院改为第一志愿,将第一志愿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改成第五志愿后保存提交退出。1642分,颜某2的志愿再次被修改,颜某2的高考志愿仅有山东英才学院,该次修改行为系何人所为未能查实。由于高考填报志愿被修改,被害人颜某2被山东英才学院录取,未被其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招录。颜某2要求赵某、朱某、山东英才学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复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7772.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颜某2与赵某、朱某、山东英才学院达成赔偿协议,赵某、朱某、山东英才学院赔偿颜某2各项经济损失100000(赵某20000元,朱某20000元,山东英才学院60000),颜某2对赵某、朱某、山东英才学院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赵某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证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朱某、山东英才学院赔偿颜某2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颜某2的谅解,对被告人赵某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十:薛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与郭X婷(女)系江阴高中同班同学,因自己对郭X婷有好感而不被郭X婷接受,便产生了一种打击郭X婷的想法。在非法获取郭X婷的高考志愿填报登陆密码后,于201685日下午,先后两次在离石区"自由人网吧""华宇网吧"内非法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登陆郭X婷的填报志愿界面,将郭X婷所填报的志愿院校数据篡改为新疆等偏远地带省份院校,致郭X婷被非本人志愿院校录取。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与郭X婷家属经协商,被告人家属对郭X婷予以了经济补偿,得到郭X婷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致使受害人郭X婷被非本人志愿院校录取,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以上10个案例可以看出,各被告人要么处于泄私愤的动机,要么处于非法牟利的动机,甚至还有的是处于感情纠纷,就非法篡改了他人的高考志愿。这种行为性质恶劣,不仅导致他人高考录取遭受严重影响,也让自己留下了犯罪记录,害人又害己。虽然从量刑来看,各被告人犯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期都不算长,有的还获得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是相应的违法犯罪记录,仍然会给他们本人及其后世直系亲属造成不良影响。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高考考生,务必要加强对高考及志愿填报的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不轻信他人,更不要轻易提供前述个人信息给他人。此外,当临近高考志愿填报截止日期前,一定要再次登陆系统,认真核实所填报的志愿信息是否被他人篡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考试院求助,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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