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要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诉讼地位: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全面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通过抖音广告得知被告公司能够办理工作安置,遂与被告接洽。2023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沈阳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就业安置合同》,约定被告在三至六个月内以直签形式为原告安置盘锦市烟草局文职岗位,总安置费用30万元,原告先行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如未能在期限内成功安置,被告退还全部安置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唯一股东乔某个人账户支付定金合计50000元。然而,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始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未为原告安置任何工作。经多次催促沟通无果,原告从被告公司员工处得知,该公司已无能力办理工作安置,且拖欠员工工资。
三、诉讼策略与律师工作
(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穿透公司面纱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乔某持股100%。关宏静律师在起诉时即将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为后续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奠定了程序基础。
这一诉讼策略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宏静律师准确预判到被告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通过将股东个人纳入诉讼,大幅提升了判决的执行保障。
(二)证据体系的系统构建
关宏静律师围绕合同订立、款项支付、被告违约三个核心环节,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合同证据:《就业安置合同》原件,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及被告的退款承诺;
付款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定金50000元至被告股东个人账户;
违约证据:原告母亲与被告股东的短信记录(被告股东未回复办理情况)、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已无能力履行合同且拖欠工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违约的事实。
(三)利息主张的充分论证
关宏静律师不仅主张返还定金本金,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
这一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完全支持。
(四)应对被告缺席的充分准备
本案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关宏静律师充分预判了被告缺席的可能性,在证据准备上做到扎实充分,确保在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仍能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四、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被告股东乔某对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找工作”委托合同纠纷,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以下专业能力:
第一,主体识别的精准性。准确识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性,将公司与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防止了被告通过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第二,证据组织的完备性。在被告缺席、放弃质证的情况下,凭借扎实的证据体系确保了事实认定的完整性,实现了“零口供”胜诉。
第三,诉讼请求的全面性。不仅主张本金返还,还依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精准援引《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条款和《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条款,法律论证严密有力。
本案充分体现了一名家事与合同纠纷领域专业律师从诉讼主体确定、证据组织到法律适用的全流程专业把控能力,也为同类“就业安置”骗局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