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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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中突破被告质量抗辩,成功追回工程款163万余元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06-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地位: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结案方式:判决


  案件结果:核心诉请获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承揽报酬163,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案件受理费3,967元由被告承担。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主动联系原告,欲为“XXX”项目订购安装不锈钢板材加工制品。双方经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报价并开始备料制作。2021年10月31日至12月11日,被告陆续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共计149,382元。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加工安装。


  2021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材料买卖合同》文本,原告盖章后邮寄被告,被告盖章后寄回,合同于2022年1月7日正式成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暂定330,713.40元,结算数量以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确认的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然而,合同成立后,被告以“质量不合格、无法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关键争议:合同签订于工程实际完工之后(2022年1月7日),而原告已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安装。2021年12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已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工程确认单”载明实际工作量(总金额361,300元),被告人员虽标注了需整改内容,但对基本工程量未持异议。被告主张:工程质量不达标、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质保金不应支付;原告主张:被告已实际使用案涉项目成果,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报酬。


  三、律师工作与诉讼策略


  (一)精准梳理合同外增加工程量


  本案最大的事实难点在于: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工程完成时间,且合同金额330,713.40元未包含双方在2021年11月27日至12月23日期间协商增加的工程量。


  关宏静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系统梳理,完整还原了合同磋商、变更施工方案、增加合同外工程量、变更报价的全过程:


  2021年11月27日,被告人员签署订货单增加工程量2,100元;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员签署下料单增加工程量5,580元;


  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程确认单”载明实际工作量合计361,300元。


  关宏静律师据此向法庭阐明:案涉《材料买卖合同》的暂定金额330,713.40元并不包含前述增加、变更的工作内容,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量为准”,故应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61,300元计算报酬。这一主张最终被法院完全采纳。


  (二)系统构建证据链条,将复杂事实清晰呈现


  面对被告提出的多项质量抗辩,关宏静律师在证据准备上做到了全面覆盖:


  合同磋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从意向到达成合作、变更方案、增加工程量、补签合同的全过程;


  施工完成证据:“工程确认单”经被告方人员确认,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安装;


  已付款证据:被告五次付款记录(合计179,382元),证明被告对原告履行行为的认可;


  履行抗辩证据: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后,原告积极配合整改并出具《责任承诺书》,表明诚信履约态度;


  质保期证据:质保期计算起点为“验收合格之日”,因被告始终未予验收,质保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逐一反驳被告质量抗辩


  面对被告提出的“停车场入口文字缺失、景墙发光字体掉漆、花基字体缺失、入口水景漏水、座椅文字缺失、字体钢骨架外露、焊点开焊生锈”等多项质量问题,关宏静律师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回应:


  法律层面:被告对原告交付的成果已实际接收并使用(项目为XXX示范区,已对外开放展示),被告以质量为由拒绝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证据层面:被告提交的整改通知单、现场问题文件,无法证明所述问题系原告安装质量所致,部分问题(如储水池漏水)本不属于原告合同工作范围;


  程序层面:被告主张“验收不合格”却始终未能出具书面验收结论,且被告自行填平水景等行为说明其已对项目进行了处置,验收条件已由被告单方改变;


  质保层面:即便存在部分质保范围内的瑕疵,亦应通过质保金制度解决,不应成为拒绝支付全部尾款的正当理由。


  (四)把握关键时间节点论证被告付款义务


  关宏静律师准确把握了“合同签订于工程完工之后”这一特殊事实:


  合同虽约定“安装完成并由被告出具验收合格单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尾款”,但该约定形成于工程已基本完成之后;


  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两笔款项,说明其对原告的履行已有基本认可;


  被告人员在“工程确认单”上标注“需整改内容”,恰恰证明其确认了基本工程量,仅对局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因此,被告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实质是以程序瑕疵对抗实体履行义务,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五)合理抗辩质保金支付争议


  针对质保金16,535.70元,关宏静律师主张质保期应自原告完成安装之日(2022年1月21日)起算,截至2023年1月20日已届满。虽然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全面履行质保义务、暂不支持质保金支付,但关宏静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可在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的有利认定,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六)专业庭审应对,化解被告强势抗辩


  本案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多层次抗辩,主张未付款仅为134,795.70元,并试图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原告。关宏静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逐一精准回应,从合同解释、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角度全面驳斥被告主张,最终在判决中实现了远超被告认可金额的裁判结果。


  四、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163,853元(认定实际完成工程量361,300元,扣除已付款179,382元及暂不支持的质保金18,065元);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3,85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


  案件受理费预交4,490元,退回原告86元,3,96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仅承担437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合同签订于实际履行之后、被告以质量抗辩拒绝付款的典型承揽合同纠纷,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第一,事实重构能力。在“先干活、后签合同”的复杂交易结构下,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完整还原了合同磋商、工程量增加、实际完成、补签合同的全过程,为法院认定实际完成工程量361,300元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二,合同外工程量的有效主张。准确论证了案涉合同金额未包含双方协商增加的工作内容,成功将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纳入承揽报酬计算范围,显著提升了原告的回款金额。


  第三,质量抗辩的有效化解。面对被告提出的多项质量问题和“付款条件未成就”主张,从法律、证据、程序三个维度进行了有力回应,使法院在认定存在部分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支持了原告核心报酬请求。


  第四,质保金争议的妥善处理。虽然质保金因原告未全面履行质保义务暂未获支持,但成功争取到“可在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的认定,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救济路径。


  第五,诉讼成本的合理分配。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967元(占总受理费的90%),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不诚信履约行为的负面评价。


  本案充分展示了关宏静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事实还原、证据组织、合同解释、抗辩应对等方面的综合诉讼能力,为同类“先履行后签约”模式下的承揽合同纠纷维权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

关宏静律师,电话:18240179977。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部主任。2018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