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2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同居期间,白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并利用违造的金融票据诈骗刘某20余万元,于2019年10月 3 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 年10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32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辩护人关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庭审期间,关律师针对案件证据材料存在的种种问题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白某某被公诉人指控的作案工具及白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和用以诈骗的微信号存在问题一一指出,用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白某某无罪进行辩护,关律师指出:首先一审采信无法印证的“证据”,对于一审用以定罪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关律师通过梳理卷宗发现该证据存在瑕疵,且钱款流向无法证明白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由于一审采信的证据无法印证,现无证据证明白某某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根据《刑法分论》,受害人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交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白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以仅凭钱款流向不能证明白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 0323 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