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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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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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0月26 日被告为销售房屋给第三人, 在明知第三人是外国籍不能购买房屋的情况下,诱骗其将房屋登 记在原告孙X名下,并于当日收取第三人定金二万元。于2020年10 月3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

《沈阳*代新城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 首付款的余款64715元,向第三人出具了专用收据。被告为销售 房屋,违法借名与他人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原告在得知后,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自己 不知情,非自己签字,合同为无效或可撤销,请求其返还首付款, 被告拒不返还,故委托关律师提起诉讼。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签订 的《沈阳*时代新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 编号:3812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购房首付款84715元 返还给第三人并给付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人民币 84715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定6000元;3、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关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第三人为达到买房贷款的目的,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未经过原告本人授权,事后未经过 原告确认,且原告在被告通知其签署合同后即发送律师函,明确 表示无购房意愿,合同非原告签字,并未对第三人授权,故第三 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与被告沈阳XX公司于2020 年10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3812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 效;

二、被告沈阳XX公司返还第三人权某购 房款8471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孙X、第三人权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7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权某、被告XX公司各承担1033. 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927元,由 第三人权某、被告沈阳XX公司各承担463.5 元。应退回原告孙X2067元。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2018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沈阳广播电台FM986顾问团成员,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