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志琴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446号
原告:义乌市**帽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季*,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琴,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县。
原告义乌市**帽子商行(经营者:季*)为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418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灵慧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帽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帽子,共计货款69180元。嗣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6418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帽子商行(经营者:季*)货款人民币641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