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多时怎么处理,是购房者补交房款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单?
宋晓霞律师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在竣工验收时面积比合同约定多时,如果有类似多退少补等内容的话,按约定内容,如没涉及,就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有约定,是否就一定按照约定处理呢?宋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除严重影响公平的情况外,在房屋面积差异的情形中,也许双方就房款的结算相对于房屋总价不是太大,但毕竟在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后,购房者需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契税、房屋维修资金等都会因为面积的差异而改变,会造成严重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约并给购房者造成损害,应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