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典型杀人案谈民事赔偿问题
简要案情:1998年4月1日下午,余某伙同王某、何某、高某、李某伺机实施抢劫,余某花30元钱为五人各买了一把刀子随身携带。在当天晚上7时左右,为去余村余某的家,余某在城内拦到赵某驾驶的汽油三轮摩托车。当车至余村附近时,余某只给赵某付7元钱,为此与赵某发生争吵,余某伙同王某、何某、高某、李某用他们各自随身携带的刀子在赵某身上连捅数刀,其中王某在赵某的后背处捅了一刀,准备继续捅刺时手指被其他刀子所伤。赵某被捅倒地后,五人逃离现场后丢弃刀子。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在胸、背部捅刺二十多处,损伤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余某、王某、何某、高某、李某五人辗转于河南、新疆、西安等地躲藏,2015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家属)请求: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依法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880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余某限制减刑。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余某、王某、何某、高某、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760元。
律师说法:上述案例中,余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赵某死亡严重后果,赵某家属主张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6880元,法院判决支持仅仅43760元。是家属主张过高,又或是法官徇私枉法判决错误,还是赵某维权方式不当?
首先,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赵某家属主张56880元的费用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其次,本案中法官判决确实无误,为什么请求和判决相差如此之大,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何为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物质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不包含在内。由此可知,本案中法官的判决并无不当。
再次,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等到刑事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想通过民事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此是否为明智的解决方案呢。笔者认为未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之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与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的结果一致。
复次,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都一律不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外情形为因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此类案件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很多人肯定会说,以前某某的案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都得到支持,宋律师说话过于觉得。笔者想阐明的两点,一是所说的情况仅仅针对法院判决的情形,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情况除外;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施行前,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得到支持,法律更改、变动了,有时候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经验还在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