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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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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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事由

作者:刘松松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8次举报

  《离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