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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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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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订定金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作者:刘松松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6次举报

   目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买方在签订协议时只交付了一定数额的购房定金,作为签订网签版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卖方在房价暴涨后违约拒绝出售房屋,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可以主张实际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且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采用可预见性规则,即《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当卖方恶意违约拒绝履行定金协议,而房屋上涨的价格远超过交付的定金时,应积极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上涨带来的损失。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