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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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2日 8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被告双方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4年9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是原告认为婚后双方生活不和谐争吵频繁,且处于丧偶式婚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对方不同协议,无奈之下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内一子,暂时没有下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一套,以及车辆一辆,原告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分割。

       本案中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即使原告的阐述也不能否认仅根据以上情况法院也难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且婚生子已满两周岁,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也是本案重点;最后对于本案涉及房产而言,原告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却不想争取房屋产权,只想获得相应的折价款。就以上几个问题要想满足原告要求,需要律师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论证策略。

       经过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以及材料的搜集,因为双方确实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除非法庭上对方同意调解,否则法院很难一次性判离。故律师和原告沟通以后确定,先简单提出离婚要求,以减少诉讼时间和成本。案件判决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对女方争取子女有利的证据以及说服法官女方不需要房屋的证据以及理由。后经过律师以及原告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支付,女方获得房屋贷款和增值部分的相应折价款。

      本案中原告要求子女抚养权,因为孩子已不在哺乳期所以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才可以确保孩子抚养权在女方,提供女方抚养孩子有利的证据,比如经济条件,照顾时间以及日常的教育问题等;且最好能够提供对方不利的证据,比如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时间不方便,以及 男方父母的工作、身体状况以及居住环境等等。

      本案中男女双方条件悬殊不是太明显,故需要准备女方有利男方相比下没怎么有利的证据才可以获得主动权。经过律师与原告配合,最终帮助女方在不争取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