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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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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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9日 8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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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6年生有一女,后因孩子上学问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又生有第二个女儿,但女方称自从大女儿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2015年6月女方离开济南,居住在父母家中。后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及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离婚。

  本案当事人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离婚事由,<< font="">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当事人如果一定要离婚一定要坚定离婚的信念,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而不是撤诉或者和解不离婚。本案中双方虽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双方确实没有特别深的感情,所以可以顺利达成和解离婚的结果。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