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9日 8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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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6年生有一女,后因孩子上学问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又生有第二个女儿,但女方称自从大女儿出生后双方争吵不断。2015年6月女方离开济南,居住在父母家中。后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及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离婚。
本案当事人双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离婚事由,<< font="">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当事人如果一定要离婚一定要坚定离婚的信念,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而不是撤诉或者和解不离婚。本案中双方虽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双方确实没有特别深的感情,所以可以顺利达成和解离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