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小某系吴大某与陈某之女。吴大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女吴小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为办理贷款事宜,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产生矛盾,陈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复婚并搬离。吴小某一直随吴大某生活,陈某较少给付抚养费。现吴大某无法独自承担抚养女儿吴小某的费用,遂委托郭钧律师代为诉讼。郭钧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同居事实及抚养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并依法确认吴小某今后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由陈某与吴大某平均分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抚养费标准的合理界定。原告主张每月两千元的抚养费,需结合被告陈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以及当地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进行综合考量。其二,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对于日常小额门诊费用与大额住院医疗费用的界定,以及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的分担比例,需明确具体触发条件与凭证要求。其三,探望权的行使与协助义务。在双方存在较深矛盾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告陈某的合法探望权,同时确保原告吴小某的生活安宁与身心健康,明确法定代理人吴大某的协助义务边界。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原告吴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于当月底前付清;二、原告吴小某单笔医疗费(医保报销后)满五千元(含五千元),凭正规医院发票由吴大某与被告陈某各承担50%;三、被告陈某享有探望权,原告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吴大某负有协助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原告吴小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首先,在专业判断上,准确界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厘清双方同居期间的抚养事实,为诉求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上,创新提出“单笔满五千元”的阶梯式医疗费分担方案,既降低了被告的抵触情绪,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重大医疗需求。最后,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面对双方较深的矛盾,郭钧律师积极居中斡旋,促成调解结案,有效避免了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心理伤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