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庆某与被告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子杨小某。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庆某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双方分居期间,曾口头约定轮流抚养孩子。2024年2月起,杨某及其父杨某某强行将杨小某带走,并多次拒绝庆某接走孩子,限制庆某探望。庆某多次报警,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杨某方持续将孩子藏匿,切断孩子与庆某的联系。庆某遂委托郭钧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监护权,并主张分居期间孩子暂由其直接抚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平等监护权,以及分居期间孩子应由谁直接抚养。被告辩称,双方结婚时约定原告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家庭住所位于男方居住地,原告系自行离家。被告认为其并未剥夺原告的监护权,双方争议实质为抚养方式而非监护权。被告还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原告条件并非绝对优于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杨某、杨某某擅自带走孩子并多次拒绝庆某在合理时间内接走,限制了庆某履行监护职责,构成对庆某监护权的侵害,应予纠正。法院指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综合双方条件,庆某系教师,工作固定且有寒暑假,有利于孩子成长;杨某从事建筑行业早出晚归,且存在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的想法。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判决:一、杨某、杨某某立即停止对庆某监护权的侵害;二、杨小某暂由庆某直接抚养;三、庆某应协助配合杨某探望孩子。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庆某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能力。面对被告抢夺、藏匿孩子的侵权行为,郭律师精准界定案由为“监护权纠纷”而非单纯的“抚养权争夺”,有效突破了被告“未剥夺监护权”的抗辩逻辑。庭审中,郭律师通过组织多次报警记录、调解协议及原告职业优势等证据,有力证明了被告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其制定的“先确认监护权受侵害,再争取暂时直接抚养权”的诉讼策略,不仅成功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更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郭钧律师